曹西平去年底離世,享壽66歲,他生前的話也引發社會討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是否合宜。取自當事人臉書
近幾年,遺產繼承制度因為幾位名人家族的衝突,「特留分」的爭議浮上檯面,隨著高齡社會來臨、家庭樣貌改變與國際制度改革浪潮,台灣的相關制度該改?或堅守傳統?「我死了,錢不要給他們」 特留分制度背離現代家庭「我死了,遺產絕對不給曹家一毛錢!」資深藝人曹西平生前這句斬釘截鐵的宣示,在2025年底他猝逝的消息傳出後,再次成為社會熱議的焦點。他生前與原生家庭決裂,晚年依靠乾兒子Jeremy照顧,並公開希望能將身後財產留給這位「沒有血緣卻最親近的人」。
然而,台灣現行的《民法》繼承編體制下,曹西平的遺願恐怕難以百分百實現。即便他立了遺囑,那些他不想見、不想給的疏遠兄弟,依然能伸出法律保障的雙手,拿走一部分遺產。這就是台灣特有的、被法學界詬病已久的「特留分」制度。
「特留分」的設計初衷,源於早年農業社會的宗族觀念。為了避免家長因偏愛某子女或外人,導致其他親屬頓失依靠,法律強制保留一部分遺產給法定繼承人。這在過去是「保障生存」,但在現代高齡化、少子化且家庭關係疏離的社會,卻變成了令人詬病的保障「不勞而獲」。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律師劉韋德去年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共有7712人附議。
劉韋德指出,現行法造成「單向繼承權」,無子女者的兄弟姊妹可繼承其遺產並享有特留分;但反向,無子女者因繼承順位在後,無法繼承有子女的兄弟姊妹遺產。此不對等設計,形同懲罰未生育或單身者。核心家庭下,成年兄弟姊妹多已經濟獨立,鮮有扶養或共居事實,亦對遺產缺乏實際貢獻。卻僅因血緣即可享有保障,已失正當性。韓國判違憲、瑞士大鬆綁 台灣特留分還要守多久?韓國過去與台灣現行制度類似,兄弟姊妹享有特留分,但是
2024年4月25日韓國憲法法院以全體一致的意見,裁定「強制規定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法律條文違憲,即刻失效。韓國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是:1.經濟獨立:成年兄弟姊妹多已各自獨立,無須透過強制繼承來維持生計。2.情感疏離:現代家庭結構改變,手足間不一定有緊密情感,強制分產缺乏正當性。3.防止濫用:該制度反常被疏遠甚至虐待手足的人利用,違反公平正義。韓國憲法學者曾分析釋憲,當法律過度保護「沒盡義務的血親」而傷害「實際照顧的親人」時,法律就失去正義性。
台灣的設計,是延續歐陸法系的傳統價值,但隨著社會變遷,歐陸法系國家的特留分制度也持續修改。
瑞士2023 年1月1日生效的新繼承法,不僅大幅縮減特留分範圍,甚至廢除父母特留分,父母不再享有強制繼承權,目的是賦予立遺囑人更大的自由。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侵害改為金錢請求法務部長鄭銘謙去年曾公開表示,法務部會委託學者全面檢討《民法》繼承編,包括遺囑自由調整、特留分比例與適用對象等,並蒐集日本、德國、瑞士及韓國等國立法案例,並規劃於今年初正式啟動修法程序。
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受法務部委託所做的《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研究》去年底出爐,報告建議之一就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鄧學仁認為,現代社會被繼承人多不願讓兄弟姊妹知道自己有多少薪資收入或財務處理狀況,且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家庭之財產累積亦多無潛在貢獻,僅因與被繼承人有血緣關係受到特留分的保障,有必要修正,建議將特留分權利人限縮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及祖父母,排除兄弟姊妹。
不只是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由於過往社會上發生特留分因為產權複雜鬧上法院的事情,在報告裡也針對侵害特留分須返還實物的情況,建議改為「金錢請求權」,受侵害人只能要求金錢賠償,不能要求返還房屋或土地所有權。
要比日本更進步 建立不限親屬的「特別貢獻分」日本在2019年大幅修正《民法》,引入了兩項跟繼承有關的重要制度,分別解決「長男媳婦」與「高齡配偶」的困境;前者是「特別寄与料(特別貢獻費)」,允許非繼承人的親屬,如照顧公婆多年的媳婦,可以向繼承人請求金錢補償;後者是「配偶居住權」,保障配偶在遺產分割後,仍能終身居住在原本的房子裡,不會因為要分錢給子女就被趕出家門。鄧學仁認為,台灣於2025年已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使高齡者老有所終,老有所養,同時避免繼承制度造成「悲傷的老人、快樂的繼承人以及買單的納稅人」的情形,相較台灣早邁入超高齡社會的日本,在繼承編增設配合高齡對策之修法設計,極具參考價值。
日本舊法時代,只有「繼承人」才能主張「我對死者有貢獻,要多拿一點(寄与分)」,傳統上,照顧臥病公婆的往往是「長男的媳婦」。但媳婦法律上不是繼承人,當公婆過世,遺產全被長男或其他沒照顧公婆的兄弟姊妹分走,付出勞力照顧多年的媳婦一毛錢都拿不到,非常不公平,因此2019年日本新增《民法》第1050條,允許「非繼承人的親屬」若對被繼承人有特別貢獻,可以向繼承人請求支付金錢,這筆錢稱為「特別寄与料」。
但日本這項規定仍限於「親屬」,法律規定請求權人必須是「六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且貢獻行為必須是「無償」且「有勞務提供」。德國前幾年也強化對「照顧者」的補償,規定若繼承人中有放棄工作或長時間照護被繼承人者,在計算遺產分配時,應給予更高的補償,「放棄收入」不會是必要條件,單純的照護付出也應被評價。
曹西平的乾兒子(左)。資料照,廖瑞祥攝
但若是類似金馬影帝陳松勇晚年,長期照顧他,情同父女情誼的看護Yule,或是主要照顧曹西平的乾兒子Jeremy,雖然可具體證明長期照顧事實,在日本相關制度下,非無償的外籍看護,或無血緣的摯友或乾兒女,即便付出再多,法律地位都是「外人」。
鄧學仁建議台灣修法應比日本更前進一步,建立「特別貢獻分」制度,將請求權人擴大到「非繼承人」(不限親屬),獎勵實際照顧者,也可促進被繼承人生前能夠受到充分照顧,並增加照顧被繼承人的誘因。高齡配偶的居住危機 遺產分割不該變成二次打擊時代力量主席王婉諭曾在臉書分享真實案例,一對在市場擺攤的平凡夫妻,沒有孩子、相依為命,靠著賣水果一點一滴存下的積蓄,好不容易買了一間房,兩人揹了25年的房貸,卻在還清後不久發現妻子生病罹癌,因為房子登記在妻子名下,最放不下的是陪她吃苦一輩子的先生,她立下遺囑,清清楚楚寫著:「房子全留給先生。」希望充滿回憶的家能成為丈夫晚年最後的堡壘。
但這份充滿愛的遺囑,卻終究敵不過冰冷的法律,妻子過世後,其兩位素未謀面、同父異母的「妹妹」突然出現,拿出《民法》主張:「我們是姊妹,應該享有遺產的特留分。」故事的結局很殘忍。先生拿不出鉅額的現金支付這筆特留分,最後,被迫賣掉他和太太守護了一輩子的家,把錢分給這些毫無情感基礎的「法定親人」。
遺產制度應對高齡配偶居住權有所保障。圖與新聞無關,洪敏隆攝
日本為解決高齡配偶在遺產分割後可能被迫賣房、無處可居的問題,2019年修法創設長期與短期的居住權。配偶長期居住權是讓配偶可終身使用居住建物。此權利需登記,且其價值原則上需從配偶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若婚姻超過20年且有相關遺贈,可推定免扣除。若要遺產分割,也要保障配偶至少6個月內,可無償使用原住所,作為過渡期保障。
鄧學仁在報告中提到,台灣應考慮保護高齡生存配偶的需求,使高齡配偶於喪偶後,能於現居處所繼續居住安享晚年,而非於面臨喪偶之同時,又須因分配遺產而被迫遷離他處,尤其於被繼承人僅遺留房屋,而未有其他遺產之情形,更使高齡生存配偶置於非處分房屋無法分配遺產之窘境。
修法研究報告建議,引進長期居住權,讓配偶可終身使用房屋,並同樣設計「婚姻20年以上推定免除從應繼分扣除」的保護機制,讓高齡配偶「老有所終」且手邊還能留有養老金,同時建立短期居住權,作為過渡期的保障。
全球都受到失智海嘯浪潮影響,過去像單親無依的失智長者死亡後,監護人職務原則上就結束,因為無親屬處理後事,會出現「死後無人管」的窘境,日本修法明定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死後,於必要範圍內,有權支付醫療費、水電費,並在法院許可下簽訂火化埋葬契約。
報告也建議借鏡修法,賦予成年監護人在受監護人死後,能繼續執行保全遺產、償還債務及處理殯葬事宜的權限。
嚴重棄養者仍有繼承權?台灣也需要《具荷拉法》此外,過去新聞常見有子女小時候就被父母拋棄,但在其死後,父母卻現身要求繼承權,但台灣對於剝奪繼承權的標準極高,必須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需經法院認定。
韓國女團KARA成員具荷拉離世後,生前棄養她的母親出面爭產,因此催生出具荷拉法,此為她IG發布最後一張照片。翻攝自具荷拉IG
2019年韓國女星具荷拉輕生離世,她自幼被生母遺棄,由祖母與哥哥撫養長大。然而,在她過世後,消失20年的生母突然現身,要求分走一半遺產,過去韓國對「繼承喪失事由」極為嚴格,僅限於故意殺害或企圖殺害被繼承人,這起事件引爆了韓國民眾的怒火,催生了
《具荷拉法》在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新增喪失事由包括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嚴重違反扶養義務」、「重大犯罪行為」或「嚴重虐待」,被繼承人或其遺囑執行人可以向家事法院請求剝奪其繼承權。
德國同樣曾修法,即使是子女,若有「嚴重不當行為」如企圖殺害被繼承人、惡意遺棄等,德國法律允許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剝奪」其特留分。誰才是家人?高齡社會下台灣繼承法改革迫在眉睫今年繼承相關的修法勢在必行,讓每個人有更完整的權利,去定義誰才是自己生命中「真正的家人」,也是拿回人生最終尊嚴的關鍵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