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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VBS女主播宮鬥劇演真的!「惡搞水晶球、紙袋潑髒液」張靖玲一審敗訴理由曝

    2024-01-18 13:12 / 作者 侯柏青
    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TVBS電視台傳出3名女主播聯合霸凌古姓女主播的宮鬥劇,前主播張靖玲事後被調任文字記者,更遭老東家連記10大過後炒魷魚,她向士林地院提告要求復職及索討薪資。士院今天認定,張靖玲做出破壞古姓女主播的水晶球、蓄意關掉對方電腦及在古女禮盒紙袋中倒入髒液等不當行為,她遭調職後更連續曠職,因此認證T台的調職、解雇程序合法,判她敗訴。可上訴。

    T台前年傳出,張靖玲、游姓、黃姓等3名女主播聯手霸凌古姓女主播,張女疑將隔離霜擠到古女的高跟鞋裡,隨意觸碰古女桌上的法陣「水晶球」、電腦等物品,更有同仁目睹張女用剪刀剪壞古女的毛衣。古女向公司控訴遭到霸凌,游女認錯留任、黃女被調組,張靖玲則先被調職為資深文字記者,後來被連記10大過解雇。張女提告,這場TVBS女主播宮鬥劇因此活生生在法庭上演。

    只想當主播、拒絕當記者,她曠職4個月遭解雇

    根據士院調查,T台處理這起主播爭議,於2022年5月1日將張靖玲調任專案組文字資深記者,張女主張公司的調動違反《勞動基準法》,堅持只做主播工作,拒絕執行文字記者的勞務。她進一步在同年5/24聲請勞資爭議調解,7/28調解破局後,T台於8/17以「職場不法侵害」為由,公告記張靖玲1大過。事後,更由於張女拒絕履行記者職務,T台在9/13認定張女「不服從主管合理指揮監督」、「無正當理由曠職3日以上」,一口氣公告懲處她9支大過,以她「未提供勞務」、「合計記10大過」為由直接解雇。

    在TVBS任職10多年的張靖玲從此和老東家對簿公堂,主張恢復主播原職及給付薪資。

    張靖玲在法庭上吐露,當初其實是游姓女主播把隔離霜擠到古女的高跟鞋裡,但公司卻逕自認定是她做的,她也堅稱沒有隨便碰古女的東西,強調在公司碰到同事的東西是「很平常」、「很小」的事情。

    不過,士院勞動法庭,針對T台的「調職」、「解雇」的合法性做了詳盡調查。

    張靖玲被錄下曾惡搞古姓女主播的水晶球。示意圖。翻攝Pexel

    法院認證調職合法:她到古女座位惡搞劣行曝光、拒絕改善

    在調職部分,士院勘驗過古女提出的針孔攝影機畫面,顯示張女的確在2021年10月間,趁古女不在座位時,特地到她的座位上弄髒破壞她桌上的水晶球,而且張女明明看到古女張貼「請勿關機」的紙條,還蓄意長按電源鍵將古女電腦「強制關機」,還倒髒液在古女的禮盒紙袋裡,種種行徑,讓法院認定她的確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

    士院指出,古女向T台申訴此事後,T台曾訪談張靖玲等人調查,然後慎重地在2022年1月1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會後認為張女不當侵害古女,決議將兩人的工作區域隔開,例如可以「轉換工作職務」或「座位區」以緩和情事,但張女卻不願承認有不當行為,還拒簽「工作職場行為改善書」,讓T台無法保證將來不會再發生類似情事。

    士院認為,T台基於預防免除職場侵害、建立職場安全環境,有行使雇主懲戒權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T台將張女調為文字記者,是為了避免採取解雇懲處的方式,這是基於企業經營的必須手段,沒有不當動機和目的。

    士院也認為,張女雖被調任資深文字記者,但她在同樣地點上班也領取同樣月薪,即使記者和主播的工作型態並未完全契合,但她之前就有擔任文字記者的經驗,加上T台也主動給予調動後的指導、協助,理論上她應該可勝任這項工作。即使她的工作時段從夜班調到日班,可能造成白天不方便陪母親就診,但士院認為,T台有考量到張母的就醫次數和母女同住台北等因素,承諾會給予她彈性時間,因此無法認定調職可能嚴重影響她的家庭和生活利益。

    士院表示,即使張女因調職處分衍生「工作內容適應」、「陪伴及陪同母親就診」、「主播光環喪失」等對她不利益之處,但考量這些屬於T台合法行使懲戒權,而張女依法必須容忍的範圍,不能逕自認定T台的調職處分不合法。

    張靖玲被錄下曾到古姓女主播的座位惡意關電腦。示意圖。翻攝Pexel

    曠職3日以上「解雇合法」,不應連記9大過同步解雇

    至於在「解僱」的合法性部分。張女向法院抗辯說,她考量到T台調職不合法而「未到職」,加上她擔心從事記者工作後反遭T台解釋成「同意調動」,因此拒絕從事記者工作。

    但士院認為,當初T台是合法調任她當記者,反倒是張靖玲長達4個月拒絕提供文字記者的勞務,屬於「曠職且繼續3日以上」,而T台當初也曾經9次規勸張女做文字記者工作,她卻未改善,張女的辯解不足以構成曠職的正當理由,認定T台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不過,T台事後一口氣對張女發布9大過並解雇,這部分則被法院認定不符合《勞基法》。

    士院解釋,張女的曠職違規情節重大,根據T台的工作規則,註記「在職期間以懲處大過而累計為3次大過處分且符合法定解僱事由」,不過,要執行上述規定,仍然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解僱程序。也就是說,T台必須先累計3大過處分,經「警告無效」後,才能依台內的工作規則及《勞基法》發動解僱權。然而,T台卻是在2022年9月13日當天,一次性發布9大過並同時解雇張女,這部分並不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即使連記9大過和解雇的舉措被認為不合法,但士院審酌,「調職」和其他「解雇」程序,T台仍符合《勞基法》規定,據此判張靖玲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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