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本月20日宣布要對無黨籍的苗栗縣長當選人鍾東錦等4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引發政壇蝴蝶效應。目前外界僅知,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陳申陽涉買票,疑請託選民投給鍾東錦,但事情全貌相當模糊。其實檢方為什麼下重手,關鍵原因全隱藏在這起賄選案的起訴書裡。
根據《太報》取得的起訴內容,檢方認定,陳男在11月中旬於大湖鄉以每票1千元賄選,他先在苗栗獅潭鄉的一處草莓園拿給林姓男子3千元,約定其一家3口都要投給傅松琳。之後,陳男另透過林男交付丘女2千元,請丘女夫妻投給大湖鄉代候選人謝見德,其後陳男又透過林男交付丘女4千元,請丘女夫妻投票給傅松琳以及大湖村長候選人傅顯榮。
雙方取得互信基礎後,陳男旋即透過丘女跑腿買票。11月24日中午,陳男拿了3千元到丘女家,目的是讓丘女行賄一名友人投票給傅松琳、傅顯榮及謝見德,但該名友人因故無法投票給謝見德,陳男因此只留下2千元買票錢。(丘女之後被警調盯上,未送出這筆賄款)
同日下午3點,丘女開著貨車到大湖台三線的某間草莓園找陳男,她向陳男收取1萬4千元現金,當天傍晚就啟動兩路買票。丘女先趕赴位於大湖村的A女住家,以村長、鄉長每票各1千元的價碼,約定A女一家五口投票給傅松琳、傅顯榮,A女答應後收下1萬元。
隨後,丘女再前往B女住處,她塞4千元給B女,要B女(夫妻)依指示投票,她叮嚀B女,「要投給1號,縣長選1號,因為他們都一起的。」為了防止B女投錯人,她還手寫一張字條,註明「① 鄉長:傅松林① 村長:傅显龙① 鄉代表②④」。丘女解釋,在鄉代部分,兩夫婦可以1人投2號、1人投4號。(編按:根據苗栗選委會公告的號次,鍾東錦1號、傅松琳1號、傅顯榮1號、林裕欽2號、謝見德4號,由於第一欄的①後方為空白,檢方依證詞懷疑指鍾東錦,傅松「林」應為「琳」,傅「显龙」應為傅「顯榮」。)
也就是這段關鍵對話,讓檢方懷疑,陳男和丘女買票的範圍除了傅松琳、傅顯榮、林裕欽和謝見德等人,還包括鍾東錦。但檢方提訊陳男追問時,陳男卻矢口否認買票一事與鍾東錦有關。
陳男告訴檢方,「我主要是要買傅松琳,至(於)村長傅顯榮的部分絕對沒有,『鍾東錦的部分我特別向丘女強調縣長級大選沒有在買票,但我還是有拜託可以投票給鍾東錦』,鄉代的部分只有口頭拜託支持謝見德,並沒有包含在買票的錢裡面。」不過另外一造的丘女,供詞卻與陳男有頗大出入,她供稱,「陳申陽沒有指使我要投哪一位縣長,陳申陽應該只有講鄉長和村長。」
兩人應訊時坦承部分事實,但撇清與鍾東錦有關,但檢方根據3大疑點認定兩人供述不實。
1、丘女用來行賄A女、B女的買票錢都由陳男提供,買票內容自然會遵從陳男指示,沒有自作主張的空間。假使陳男買票範圍本來就不包含鍾東錦及傅顯榮,陳男根本不用在交付賄款向丘女時特別強調「不買鍾東錦、傅顯榮」,檢方因此對陳男供詞存有疑慮。
2、根據丘女在B女住處的講法,以及丘女曾寫下字條註記買票號次等動作,檢方足以認定,她買票的範圍除傅松琳,也包含鍾東錦、傅顯榮、林裕欽及謝見德,遂不採信陳男和丘女的辯解。
3、陳男、丘女對於買票內容的供詞兜不攏,且丘女買票的時間點在十一月底,理論上她應該記憶猶新,卻出現前後供詞不一的狀況,顯然有維護特定候選人的嫌疑。
檢方認為陳男、丘女和林男涉嫌賄選,14日將3人起訴,檢方考量陳男身為鍾東錦和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委,與傅顯榮、謝見德等人交情匪淺,在地方具有一定影響力,竟藐視法紀破壞選舉公平,且至今仍未全部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方在本案未認定鍾東錦涉嫌刑事犯罪,但認為陳男向丘女買票期約投票給鍾東錦,加上要丘女去買票的內容也包含鍾東錦,檢方根據民事判例,認為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如有共同參與、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等情形,均屬當選人之共同賄選行為。檢方認定陳男等3人共同賄選,陳男又身為鍾東錦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依據相關法院見解,自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未來將與鍾東錦進行一場民事訴訟大戰,但檢方有沒有勝算,法界看法保留。有資深法官分析,本案被告鍾東錦是拿下超過12萬票,以42.66%的高得票率當選的縣長,反觀檢察官作為本案原告,得舉出充足證據才有機會說服法院,他研判檢方手上應該還握有其他未曝光的證據作為訴訟武器,否則單憑涉案人模稜兩可的供詞及少數選民指證,贏得官司的機率不但相對低,也很容易讓外界質疑檢方是「拿大砲打小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