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棒球場案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資料照。市府提供
新竹市立棒球場相關案件經新竹地檢署作成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後,新竹市政府今(8/29)日表示,尊重檢方職權及司法程序,但認為部分事實認定與法律評價仍有進一步釐清必要,因此將依法提出再議;市府也強調,刑事不起訴不代表工程合格,更不代表廠商可以免除履約及損害賠償責任,目前已就工程缺失、改善修復及無法正常營運等損害,向巨佳營造提起逾4億元民事求償。
竹市府表示,檢方依偵辦所得證據,認定部分案件尚未達刑事起訴門檻,但不能因此解讀為當初棒球場工程符合契約或品質標準。市府指出,此次處分書本身已記載多項施工、履約及管理問題,部分營造、專管及監造相關人員也因施工日誌、監造日報及抽查紀錄不實,坦承相關犯行並獲緩起訴。
市府指出,刑事責任是否成立,與工程有無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應有品質標準,是不同層次的問題。依檢方處分書記載,廠商實際施作存在植床未依規範使用純清砂而有摻土、拆除混凝土塊未確實裂解至15公分以下,以及地下留有施工期間供機具進出的臨時鋼筋混凝土施工平台等情形。
市府表示,檢方處分書亦認為,相關情況屬於「違反雙方契約之範疇」及「工程技術面之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處理。因此,即使刑事案件不起訴,也不代表工程符合契約,更不代表廠商的履約及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消失。
針對相關施工及監造紀錄不實部分,竹市府指出,營造廠商工地主任及品管人員為掩飾工程進度落後,將當時尚未施作的「紅土區回填及壓實」、「植百慕達草」等工項登載於施工日誌後提交市府;相關監造人員則有未依程序執行現場查驗,卻不實填載監造日報,以及由他人製作18份施工抽查紀錄表後再行補簽等情形。
市府強調,施工日誌、監造紀錄及施工抽查紀錄,都是政府掌握工程品質、進度,以及後續查驗與驗收的重要依據,一旦資料不實,就可能影響機關對施工進度及履約情況的判斷。市府將依檢方處分書確認的事實,進一步檢視相關廠商及業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要件,並整理相關事證提供上級檢察署進一步審認。
針對球場地下材料爭議,市府表示,依檢方處分書記載,兩次開挖發現未確實裂解的B5類營建廢棄物石塊,占相關拆除數量約0.753%,相關不合格掩埋物體積約45至46立方公尺,檢方據此認為尚未達相關刑事犯罪構成要件。
不過市府強調,從公共工程及職業運動場地安全角度來看,不能單純以比例高低判斷施工品質是否可以接受。依契約及設計要求,球場植床及1.2公尺深的回填級配層,本來就應符合相關規範及使用需求,不應摻有拆除結構物。
市府指出,棒球選手在場上高速奔跑、撲接及滑壘,場地下方材料、排水、級配及施工品質都直接關係球員安全,因此公共工程對品質及安全的要求沒有降低標準的空間。
此外,依相關調查及專業鑑定資料,球場地下還有面積約500平方公尺的鋼筋混凝土施工平台未拆除。市府認為,相關設施是否符合原始設計,以及是否影響球場排水功能與地下停車場結構載重,仍必須依照工程專業及安全標準嚴格檢視。
竹市府表示,近年已依第三方專業鑑定結果,陸續移除場地下方不符合使用需求的材料及雜物,並針對結構安全疑慮進行改善,原有排水問題也重新設計、重新施作。
除了施工問題外,市府也指出,檢方處分書引用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相關調查結果,認為前市府辦理棒球場工程存在行政缺失,包括將專案管理與監造併案委託同一廠商,導致角色混淆、未落實專案監管及品管功能,以及工程尚未完成驗收就先行點交開放使用等問題。
竹市府並表示,今年7月監察院提出糾正,指出當年球場尚未完成驗收即先行啟用,統包商設計與施工未達契約規定效能標準,並存在安全疑慮,專案管理、監造及採購程序也有多項缺失。
市府強調,實際開挖結果、第三方專業鑑定、審計調查及監察院糾正等資料,都不會因刑事案件不起訴而消失;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履約責任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來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目前竹市府已依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結果,先行啟動覆土移除及相關改善工程,同時向巨佳營造提起民事訴訟,就工程缺失、改善修復及無法正常營運等損害求償逾4億元。
市府最後重申,「不起訴,不等於工程合格」,該向廠商求償的責任不會放棄,該改善的工程將逐項改善,也會持續進行球場修復,並依法追究相關履約與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