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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年度訴字第377號!粿粿王子判決書「遮名公開」理由看這裡

    2026-04-30 08:56 / 作者 即時中心
    范姜彥豐怒控,王子介入他和粿粿的婚姻。翻攝粿粿、范姜彥豐IG
    士林地院115年度訴字第377號近日躍上熱搜字,這份攸關藝人粿粿、王子不倫戀的判決書,採「遮名公開」方式在30日公開,雖然粿粿、王子一再請求不要公開,不過,法官也揭露公開判決書的理由,被告對之請求為認諾,原因事實並非複雜,「本院認以制作認諾判決書方式而為判決,並無過於耗費,爰仍以制作判決書方式為之。」

    粿粿與王子曾經透過律師表示,雖對部分證據仍持不同意見,但為避免爭議擴大及浪費司法資源,決定不再爭辯,並對100萬元賠償「全數認諾」,同時對引發社會風波表達歉意。不過兩人亦依《民事訴訟法》請求不公開判決書內容,理由為涉及家庭與私生活,盼降低對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衝擊。

    根據30日公開的判決書,法官認為,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時,以其已就本件原告的請求為認諾,為節省司法資源及保障未成年子女,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云云,不過,既非賦予被告程序上的請求權,法院自無加以審酌准否之問題。

    判決書提到,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之1第2項規定定有明文,法院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的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此項規定僅是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因本案訴訟已無爭執,其判決書的製作方式得再予簡化的目的而設,其是否簡化為之,法院自可裁量。

    法官認為,立法意旨不過為節省司法資源耗費而求程序簡速而已,並非在保障當事人不公開其所涉案情的個人資訊,而賦予當事人程序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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