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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剴剴二審】惡保母重判理由曝!100多頁判決書破國民法官紀錄 合議庭慟:拿孩子發洩情緒

    2026-01-27 14:40 / 作者 侯柏青
    聲援剴剴民眾高舉標語,要求重判惡保母還剴剴公道。廖瑞祥攝
    1歲10月的男童「剴剴」遭惡保母劉彩萱、劉若琳姊妹凌虐致死,一審重判主嫌劉彩萱無期徒刑、共犯劉若琳18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據悉,高院判決書高達100多頁,締造《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的紀錄;合議庭更在判決書痛批劉彩萱將孩子視為「發洩情緒」的工具,「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更沉痛表示,剴剴是未滿兩歲的幼兒,卻被惡保母以不人道方式密集凌虐,人生最後3個月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其恐懼連一般成年人都難以承受。

    洗冷水澡冬天像「軍人般」罰站

    調查指出,1歲半的剴剴透過兒福聯盟轉介,2023年9月1日起交由保母劉彩萱、劉若琳負責照顧,但劉彩萱卻動輒打罵剴剴,綑綁四肢、遮蔽雙眼,又命剴剴冬天只穿尿布「像軍人般」罰站,還恐嚇他躺在地上、雙腳抬高頂在門上,甚至用冷水幫剴剴洗澡。劉彩萱還把剩菜剩飯打成泥,偶爾佐以燒焦物餵食剴剴;劉若琳則在劉彩萱不在或洗澡時,負責看管、監督剴剴。

    兩人的劣行釀成大禍,剴剴僅在劉家待了3個多月,同年12/24晚間10點,就出現嘔吐、活動力下降的情況,劉彩萱一度將他棄置電腦房,看情況不對才送醫急救,但剴剴仍在翌日凌晨12點27分因低血容性休克離世。

    全民為剴剴討公道,二審判決再次打臉惡保母。翻攝臉書北市幼童受虐案-連署嚴懲失責單位。

    檢方將惡保母起訴,全案由台北地院國民法庭審理,一審認定兩姊妹虐死剴剴,從重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而凌虐致人於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則判18年。

    判決書100多頁寫歷史

    檢方不滿劉若琳判太輕,辯方不滿劉彩萱判太重及主張劉若琳無罪,雙方均上訴二審。全案由審判長廖建瑜、受命法官文家倩及陪席法官黃怡菁負責審理,合議庭今天駁回上訴,並公布具體判決理由。

    據了解,合議庭面對剴剴案非常謹慎,在判決書裡,針對律師的20多項主張逐一從事實和法律角度進行解釋和反駁,更費時撰寫超過100多頁的判決書,締造《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的歷史新猷。

    合議庭在論罪理由指出,原判決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重論以《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致死罪。兩人行為後,《刑法》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曾在2024年7月31日、2025年8月1日二度修正,比較新舊法後,以行為時的法律較有利當事人,但該條罪名的法定刑並未包括死刑,沒有量處死刑的空間。

    合議庭也具體說明為什麼駁回被告上訴。在事實部分,合議庭認定,一審判決認定劉彩萱姊妹的凌虐行為,經比對與卷內證據相符,判決並未違背論理和經驗法則,因而不採信被告上訴指稱認定事實有誤的說法。

    剴剴案主嫌劉彩萱迄今未與家屬和解,求取原諒。資料照。李政龍攝

    合議庭斥劉彩萱:大欺小、恃強凌弱

    合議庭解釋,劉彩萱身為專業保母,本應以愛心與耐心培養剴剴的安全感及信任感,竟在發現剴剴沒有家屬前來探視關懷、主管機關也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利用剴剴沒有反抗能力、無法對外求援的處境,把剴剴當成宣洩情緒的工具,在短暫的3個月間,反覆、密集的用不人道的方式凌虐剴剴。

    合議庭進一步痛斥,劉彩萱用五花八門的方式凌虐,甚至將凌虐照片傳給妹妹劉若琳,彼此交換、評論凌虐心得,不時還會夾雜嘲弄、辱罵剴剴的言語,從中獲得滿足,顯然是以大欺小,恃強凌弱,以虐取樂,這樣的犯行,不能以剴剴可能有分離焦慮、不當行為等狀況,作為合理化凌虐剴剴的藉口。劉彩萱指稱,她的犯罪動機是「惡性循環下失控」,根本不可採信。

    至於在法律層面方面,辯方主張,一審審判長訴訟指揮不當。

    但合議庭認定,檢察官當時和鑑定人討論簡報檔內容,是為了釐清案情、準備交互詰問所為,屬於「證人訪談」之範疇,而且,一審審判長在鑑定人講述超過鑑定事項及待證事實時,也有適時制止鑑定人的不當陳述,並沒有訴訟指揮不當的狀況。

    合議庭也表示,一審已充分考量,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是否會造成國民法官過重負擔、使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更交錯運用「慎選證據原則」及「權衡法則」,判斷相當合理,並沒有恣意、邏輯難以理解、極度不合理、缺乏足夠證據支持的情形,二審應該尊重。

    劉若琳從頭到尾不認凌虐剴剴。資料照。廖瑞祥攝

    合議庭:剴剴最後3個月痛苦至極

    在量刑部分,合議庭痛心指出,剴剴是未滿2歲之幼兒,身體及心理上還需要依附成年人,但他在生前最後3個月,卻被劉彩萱姊妹用非常不人道的方式密集凌虐,在飢餓、寒冷、綑綁、毆打中度過,剴剴的身心都經歷了非常人所能承受的痛苦與折磨,最終被奪去生命權而難以回復。

    合議庭說,剴剴的年幼心靈產生的恐懼,不是一般成年人能承受得住,遑論是未滿2歲的幼兒,以《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兒童利益最佳原則為考量,量刑評價自然會不利劉彩萱姊妹。

    合議庭描述,在劉彩萱的部分,一審在科刑理由中已敘明本案的犯罪手段、犯罪損害比過往判決的案件來得嚴重,劉彩萱雖然具有社會復歸可能性,可以小幅度下修責任行,但無法撼動責任刑上限「無期徒刑」,一審量處無期徒刑,並沒有違反罪行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裁量沒有不當。

    剴剴案二審宣判,藝人郁方到場聲援,謝謝「剴爸剴媽」們出錢出力。白廷奕攝

    就劉若琳的部分,她的犯罪情節重大,只是參與程度比劉彩萱低,因此第一階段的責任刑上限低於劉彩萱,劃定為有期徒刑19年。一審考量一般情狀事由後,認為劉若琳的社會復歸可能性屬於中上程度,可以小幅度下修第三階段的責任刑,斟酌後判處18年,也沒有裁量不當的問題。

    至於檢察官上訴要求劉若琳判更重。合議庭認為,劉若琳一審量刑18年,其實和檢察官求刑及訴訟參與人代理人的意見相同,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具有客觀性義務,考量劉若琳、訴訟參與人的權益及訴訟經濟,檢方上訴主張量刑過輕,沒有道理。全案得上訴。

    而劉彩萱姊妹在二審宣判後,仍無法獲得短暫自由。兩人遭羈押近兩年,本次羈押期將於1/31屆滿,合議庭考量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再度裁定自2/1起延長羈押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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