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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MW男酒駕撞死老婦「躲過國民法官」 一審判6年檢方上訴失敗

    2024-05-06 10:06 / 作者 侯柏青
    士院模擬國民法官宣誓。資料照。士林地院提供
    賴姓男子去年酒後在新北市開車撞死蘇姓婦人,成為士林地院首起國民法官案件,但賴男和被害人家屬聲請不行國民參審獲准。結果進行一般刑事程序審理後,檢方求刑7年,士院判賴男6年。檢方認為判太輕,拿出其他國民法官案例,上訴二審要求比照相同標準改判7年。但二審認定,原審裁量無不當,其他個案也不能相提並論,駁回檢方上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檢方調查,55歲賴男去年1月30日酒後駕駛BMW,在新北市汐止區高速逆向撞死正巧出門赴土地公廟參拜的69歲蘇姓婦人,賴男被查獲酒測值0.57毫克,檢方去年6月偵結起訴,全案進入國民參審程序。

    賴男和家屬均向法院聲請不行國民審判。賴男主張自首、認罪,希望改用一般程序處理,家屬則擔心媒體關注恐導致二度傷害,僅檢方認為可行國民參審。士院考量,「維護人性尊嚴及建立溫暖而富人性之司法訴訟制度,是《憲法》上的誡命。」綜合判斷公益、被害家屬權益等事項後,同意不行國民參審。

    全案進入士院一般庭審理後,士院考量家屬受領200萬元強制險賠償,賴男雖然表示願意再賠100萬元,但因家屬過於傷痛而無意調解,賴男因此無法取得家屬原諒。檢方及被害家屬委任律師則依國民法官對類似案件的科刑標準,建請法院判7年。

    不過,合議庭依據賴男為國中畢業,現為水電臨時工,月收入約5萬元及子女成年等因素後,再參考「其他法院就酒後駕車致死案件之國民參與審判量刑一覽表」所示的量刑情形後,認為檢方求刑尚嫌過重,最終判6年。

    檢方不滿此案判太輕提上訴。

    檢方上訴二審時強調,國家多年來大力宣導「酒後不要駕車」下,賴男仍酒後駕車,罔顧其他用路人安全,實無可取,而蘇婦因此喪失寶貴性命,嚴重侵害其生命法益,造成的損失無法回復,導致蘇婦親屬慟失至親,處於天人永隔的悲痛中,賴男的犯行衍生的危害巨大,不容許法律輕縱。

    檢方也認為,賴男並未達成和解,也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犯後態度不佳。

    此外,檢方也拿出基隆地院、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重判酒駕致死案例(判9年、7年2月),據理力爭的表示,國民法官針對類似案件均判處7年以上徒刑,本案的犯罪情況很類似,賴男卻只判6年,判決結果有不符我國人民法感情的嫌疑,也未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檢方建請法院判7年。

    高院合議庭指出,《刑法》57條已明定科刑審酌情狀,讓法院適當斟酌,但量刑輕重是事實審法院可以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如果已經斟酌各項情狀,而且沒有超越法定刑度或有濫用權限的問題,就不能任意指責判決違法。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詳述量刑基礎等,顯然已斟酌《刑法》57條臚列的各項情狀,而判決也詳細說明本案與其他國民法官案件科刑的狀況差異,原審考量刑罰的目的性、刑事政策的取向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等因素後決定判6年,沒有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違反公平正義的精神,更沒有濫用裁量權的問題。

    合議庭表示,檢方雖然舉證基隆地院、台中地院、金門地院和台北地院的國民法官案例要求改判,但每個案子的狀況不盡相同,法院的裁量判斷基準自然也不同,認定結果當然不一樣,個案間也沒有相互拘束的效力,不能相提並論。

    合議庭認為,檢方的主張不構成撤銷的理由,據此駁回檢方上訴,賴男仍維持6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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