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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案院檢爭議 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由國民法官審理

    2024-03-02 19:59 / 作者 中央社
    丁姓工人駕駛機器輾死同事一案,台中地檢署與台中地院發生院檢爭議,台中高分院裁定由國民法官審理。示意圖,本報繪製
    丁姓工人駕駛機器輾死同事,台中地檢署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台中地院認為應由國民法官審理。台中高分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37歲丁姓男子2020年12月檳榔攤喝完酒後,駕駛膠輪壓路機施作工程,當晚未注意鄒姓同事站在後方,倒退時不慎輾過鄒男,鄒男下半身骨折慘死,丁男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認定,何姓工地主任、顏姓工程行負責人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2023年3月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何、顏,依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起訴丁男,全案移審連同卷證一併送交法院。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發現,檢方依公共危險致死起訴丁男,其行為已符合去年剛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卷證不得併送以免有預斷之虞;檢方僅以通常程序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丁男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及《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從法理可知,國民參審案件若有違反卷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反控地院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違背法令。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查,本案應為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併送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

    台中高分院表示,檢方起訴丁男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中檢依一般程序起訴、卷證併送,恐有預斷之虞違背法令,但該程序可補正,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地院,應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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