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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樓違規開卡拉OK店害整排屋主「連坐」罰24萬! 北市府處分遭法院打臉

    2024-01-04 14:51 / 作者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張姓男子在台北市和平西路的某棟建物一樓違規開設卡拉OK店,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先對他開罰12萬元,3個月後見未改善,竟裁罰一樓所有權持分人24萬元。一名屋主興訟,主張她只是持分人之一並非房東,根本無法管束對方,不應連坐處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北市府只用形式上的理由就裁罰,空泛認定事實、恣意選擇裁罰對象,判決撤銷訴願及處分。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棟老舊建築物位於和平西路3號,領有「70使字第0020號」使用執照,經政府核准可在一樓開設店鋪和餐廳,但台北市商業處2022年3月上門稽查後,發現張姓男子竟在一樓違規開設卡拉OK店,因此移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處理。北市都發局2022年5月17日裁罰張男12萬元,並限文到次日起30天內,必須停止違規使用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手續,強調逾期將連續加重處罰,該函也副知一樓的18名共有人,要求他們善盡建築物合法使用急管理維護之責。

    北市府「無差別開罰」遭民眾提告

    北市府商業處同年8/16再度派員訪查,發現張男的卡拉OK店繼續營運,又移請北市府都發局處理,都發局這次一口氣開罰18名建物持分人24萬元,並要求11/21前停止違規使用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文末同樣強調,逾期未辦將連續加重處罰。

    身為持分人之一劉女,不滿莫名其妙被連坐處罰,訴願失敗後改提行政訴訟。

    劉女主張,建物一樓總有18個持分人,她只是其中之一而已,不是違規處的房東,況且,她雖然有告知對方不要營業,卻無權請對方停業。她認為,若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行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應不予處罰,因此打官司請求法院撤銷訴願和處分。

    台北市都發局出庭時信誓旦旦地強調,第一次裁罰張男時已副知建物所有權人,因卡拉OK店仍繼續營運,才依規定再次裁處,而且依照《建築法》規定,使用人和建物所有權人,都有義務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設備安全,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才會裁罰建物所有權人,該項處分並沒有違背法理及相關原則。

    不過,北高行審酌,依照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度1月份的聯席會議決議統一見解,若查出「擅自變更使用」,主管機關究竟該罰「建物所有權人」還是「使用人」,應該就違規使用實際情況,在符合《建築法》立法目的下做裁量,此舉並非容許建築主管機關任意選擇處罰對象(即擇一處罰或兩者都處罰)。因此,行政罰以處罰「行為人」為原則,處罰行為人以外之人就屬「例外」,如果處罰行為人已經可以達到行政目的,就不得再處罰建物所有人。

    法院:處分空泛認定事實、恣意選擇裁罰對象

    根據北高行合議庭調查,該棟建物是地上5層、地下1層的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一樓由18名屋主共有持有,根據原告提出的一樓平面使用現況圖,一樓被區分成多個獨立單位,且各自有業者作為營業使用。合議庭認為,建物一樓事實上屬於「共有人分管」的狀態,實際上,北市府第一次進行裁罰時,就應該查清楚誰是放任違規開卡拉OK的共有人(屋主),才是處理問題的正辦。

    合議庭認為,北市府捨此不為,只在法院審理時表示,「被告(北市府都發局)無法查證。原告(劉女)是所有權人之一,所以被告(北市府都發局)依據裁罰基準作裁罰,被告(北市府都發局)對此沒有裁量權,我們不罰的話就會被『政風室』查。」

    合議庭在判決中表示,北市府不分青紅皂白的將一樓的18位共有人一併裁處24萬元,彷彿只要依照裁罰基準裁罰全部共有人,反正最後有人出面繳納罰鍰即可交差了事,合議庭痛斥,此舉顯然忽略當初訂定裁罰基準是為了正確行使裁量權,更忽略劉女只是在一樓營生的業者之一。

    此外,劉女既沒有參與卡拉OK經營,也沒有能力控管,北市府恣意裁罰,不但無法達成《建築法》的管制目的,且根據劉女提出的行政罰鍰分期繳納聲請書,證明原處分的24萬元罰鍰是由其中一名共有人負責繳清,更可佐證本案的違章行為和劉女完全沒有關係。


    合議庭指出,北市府都發局只用「形式上原告為共有人之一」的理由就進行裁罰,顯然有決策事實基礎資訊不完全,以致於處分有「空泛任意認定事實」、「恣意選擇裁罰對象」的違法性,因此認定劉女主張有理,判決撤銷訴願和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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