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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直播主廣告代言亂象多! 公平會納管祭罰則 流量愈高罰愈重

    2023-03-09 14:04 / 作者 戴嘉芬

    網紅、直播主在社群平台進行推銷商品或服務的現象愈來愈普遍,為防範網路廣告不實情形,公平會已於日前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直播主納入規範,若涉有廣告不實,將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針對網紅被列入公平會管轄一事,今(3/9)在立法院也引起立委關切,包括網紅的定義、粉絲人數以及罰款金額都成為會中討論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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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今(3/9)針對網紅代言、推薦不實廣告應開罰一事,對立委進行說明。圖右為民進黨立委邱議瑩。翻攝國會頻道YouTube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質詢時指出,公平會必須明確定義甚麼是「網紅」?其言論必須要達到何種程度的影響力,才能叫做網紅?是影響100人、1000人甚至是10萬人?



    對此,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在學理上是以網紅在社群平台的流量多寡來定義其影響力。目前公平會委託調查機構做相關研究計畫,並已有初步結論。有鑑於網紅代言糾紛愈來愈多,倘若公平會偵查到某網紅有廣告不實的事實就會開罰,至於他們在社群平台的流量人數則牽涉到罰緩金額的高低。



    立委邱議瑩也表示,近日屢有網紅、YouTuber代言房地產廣告,在《平均地權條例》通過後,內政部與公平會如何協調相關罰則?陳志民回應表示,若有不動產的不實資訊進而影響價格,就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若建商刊登不實廣告,就違反《公平交易法》。針對實際的違法個案適用哪一項法條,公平會近期將進一步與內政部進行協商。



    邱議瑩還舉例,若有網紅開箱某豪宅內部實景,後來發現這些都是假的,明顯涉及廣告不實,這種情形是罰建商還是罰網紅?陳志民表示,若網紅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他本身就是廣告主。若網紅是以推薦者角度,以文字或影片來促銷商品或服務,在《公平交易法》裡也有薦證廣告相關條文,明確規定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屆時也會依據個案,查核網紅是究竟是以廣告主或薦證者身分來推薦商品,藉此認定是違反哪一項條文。



    陳志民強調,嚴厲打擊不實廣告是公平會主要業務之一,現在實際做法是以專人監控即網路查察小組,去蒐集各類型廣告在LINE、臉書等平台刊登的內容。查察重點項目是針對不動產、3C商品、未得到商品驗證、消費爭議多且涉及不實的商品進行查核。



    近一年來,網紅出現商品推薦爭議的案例包括Joeman推薦7款7-ELEVEN聯名食品遭疑蛋包飯蛋量不足,以及阿滴代言工業宅遭疑誤導可當一般住宅的爭議等等。此外,Joeman也曾拍攝多部豪宅開箱影片,包括板橋、新竹新竹、台中等地豪宅,但目前還沒有被檢舉是不實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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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紅Joeman日前在網路推薦7款聯名商品,因飯糰料少、蛋包飯蛋量少,遭到網友砲轟。翻攝Joeman YouTube




    公平會於今年2月15日委員會議通過「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修正案,將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納入規範,如果涉有廣告不實,將被處5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另外,也新增例示網路廣告違法行為態樣的案例,讓業界有所遵循。陳志民表示,網紅在推銷相關服務時,不能出現不實推薦情事,否則就違法《公平交易法》,公平會將祭出罰則。



    公平會表示,網紅、直播主等在網路上銷售商品或服務,不論他是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或是由廠商提供商品或服務給網紅對外刊播銷售,網紅都是賣家身分,消費者看到的是網紅生動的銷售內容,如果內容涉有不實,此時網紅都會被認定是廣告主,將會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予以開罰。



    即使網紅不是賣家身分,而是在幫廠商代言,影音廣告中描述廠商的商品或服務值得推薦或親身體驗結果有效,此時網紅雖然不是廣告主,但在公平交易法上仍是薦證者的身分,如有不實,造成消費者損失,亦須與廠商同負連帶賠償之民事責任。而且,如果網紅明明知道內容不實,仍然和廠商故意共同為不實廣告,網紅和廠商還是會同時受到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處罰。



    公平會呼籲,網紅等社群網站用戶在網路以撰文或影音等方式推銷,不論是賣家或薦證者的身分,均應遵守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提醒勿踩廣告不實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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