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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酒駕害命!國民法官重判6年3月「沒收BMW」 上訴逆轉剩5年還保住車

    2026-04-30 10:15 / 作者 白廷奕
    BMW男酒駕撞死7旬翁,國民法庭重判還宣告沒收肇事車,高院今撤銷改判。侯柏青攝
    新北男子洪伯軍2023年酒駕撞死王姓七旬翁,一審國民法庭重判6年3月,為了達成《刑法》特別預防效果,還罕見宣告沒收犯罪工具「BMW肇事車」,成為國民法官上路以來首例。二審本來維持原判,但洪男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認為沒收肇事車有疑義且原判決用法不當,意外引發法界戰成兩派。高等法院今(4/30)日更一審改判5年,也不沒收肇事車了。

    據了解,最高法院這件判決引起法界議論紛紛,二、三審法官曾針對國民法官的特殊案件開會討論,本案國民法庭宣告沒收BMW也成為焦點。而法界意見戰成兩派,一派認為應該遵照《國民法官法》的意旨,贊同國民法庭沒收,另一派則認為此案凸顯《刑法》沒收制度仍大有問題。如今本案更一審結果出爐,高院給出答案,選擇跟著最高法院的見解走。


    洪男與朋友在酒店飲酒後開車,意外撞死7旬翁。翻攝Pexels

    全案源於,洪男於2023年8月間,和朋友徹夜在酒店喝酒,酒後還開BMW載3名友人回家,不料,他清晨行經新北市五股區,於新城八路右轉駛入方洲八路時,猛力衝擊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王翁,導致他顏面、頸椎及肋骨多處骨折,送醫急救仍不治。而洪男同日酒測值達每公升0.42毫克,明顯超標。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定,洪男犯《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另符合《道交條例》有關「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的加重其刑要件,衡量雙方達成民事和解等狀況,判洪男6年3月。

    此外,國民法庭也認同檢察官主張,認為要徹底杜絕酒駕,以達《刑法》「特別預防」與「一般預防」效果,因此宣告沒收這輛BMW肇事車。

    洪男酒駕撞死人,國民法官加重判刑6年3月,還沒收肇事BMW。取自pixabay圖庫

    洪男上訴質疑,一審援引《道交條例》加重刑度,恐雙重評價過度處罰。但二審高院認為,依照社會通念、客觀事實及洪男主觀意思來看,應該可以認定洪男酒駕不小心撞死人,以及他未禮讓行人的行為是「兩個意思活動」,屬於「兩個行為」,他侵害的法益及罪質情節都不同,因此沒有雙重評價、過度處罰的問題。且二審也認為,國民法官宣告沒收有依據,駁回上訴。

    沒想到,洪男上訴三審後竟出現逆轉,最高法院見解大不同,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屬於「實害犯」、「加重結果犯」,就算同時或先後違反多個注意義務,其過失實害行為也只能進行一次評價,而二審忽略這點,將一個過失實害行為的兩個違反注意義務狀況(酒醉駕車、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逕自割裂為二個過失行為,認定洪男除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外,還須依《道交條例》加重刑責,適用法則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加重判刑部分和沒收BMW都有法律問題。侯柏青攝

    此外,最高法院認為,《刑法》允許法官宣告沒收的「供犯罪所用之物」,指的是用來促成、幫助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物品,法律雖然沒有明文排除適用於「過失犯」的情形,但行為人主觀上仍要「知道」使用該物可以促成、幫助犯罪。

    最高法院指出,過失犯所用的犯罪物原則上不得沒收,至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是屬於故意犯和過失犯(過失致死)結合的加重結果犯,肇事車輛屬於犯罪客體,如果要將肇事車輛視為「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法院必須詳加解釋,為什麼會認定肇事車屬於犯罪工具,以及沒收的必要性、相當性。

    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只用「將之宣示沒收,確具防止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及向社會大眾傳達杜絕酒駕刑事政策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功能」等理由宣告沒收,沒有詳細說明個案情節哪裡具備沒收必要性、相當性,顯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據此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今日更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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