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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6月大女嬰送托後死亡、法官認「嬰兒猝死症」判保母無罪

    2022-03-15 16:58 / 作者 張佩雯

    台北市一名6個月大的劉姓女嬰2020年1月間被父母送托給高姓保母照顧,當天下午卻因不明原因死亡,女嬰父母認為保母照顧有疏失,檢察官並以「過失致死罪」將保母起訴。台北地院近日做出判決,引用專家鑑定意見認為女嬰係因「嬰兒猝死症」逝世,與高姓保母之照顧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判她無罪,惟希望高女能懇切向女嬰父母致意,以撫慰修復雙方情感,期能生死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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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一名6個月大的女嬰送托後不幸猝逝,法官判決保姆無罪。(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鑑定人:嬰兒猝死症死因目前仍無法解釋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書,本案檢察官認為,高姓保母受託照顧女嬰,其父母在送托時有告知女嬰身體不適,然而高女並未隨時注意女嬰狀況,當她發現女嬰嘴唇發紫、昏迷不醒時,既沒有立即施以人工心肺復甦術、也沒有打119叫救護車,而是徒步走到巷口攔計程車送到台北慈濟醫院急診,最終女嬰仍不幸死亡。檢察官引用鑑定人意見指出,若能即時為發生嬰兒猝死症的患者進行心肺復甦術,可以增加生存機率。



    對此,台北地院指出,根據法醫研究所、林口長庚醫院報告,並請來有32年兒醫臨床經驗、國內兒科權威的夏姓醫師擔任鑑定人,根據鑑定人當庭陳述,確認女嬰死因是「嬰兒猝死症」。



    鑑定人表示,嬰兒猝死症猝不及防,根據國外文獻,兒童發生院外心跳停止時,送醫前未獲得旁觀者CPR之死亡率為90.5%,而獲得旁觀者CPR之死亡率為86.8%。雖然在第一時間進行正確CPR可以降低3.7%的死亡率,但以本案情況,並無證據可以證明高姓保母施予CPR或呼叫救護車,必然可以防止女嬰死亡結果發生,亦即無法證明她的行為與女嬰死亡有必然因果關係。



    鑑定人並進一步舉出國外文獻說明嬰兒猝死症的定義:「小於一歲嬰兒突發、無法預期的死亡,顯然是在睡眠時發生此致命的情事,即使經過完整的調查,包括執行完整屍檢、回顧其死亡時的情景與臨床病史,其(死因)仍無法解釋。」



    保母後續作為雖有可議之處,卻不能以此定罪



    法院根據鑑定人意見認為,高姓保母雖有本案過失,女嬰也發生死亡結果,但其死亡不可歸責於其過失,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高女不負刑法上過失致死責任。然而,高女在將女嬰送醫時,似以一般速度行走,並無匆忙奔跑情事,且對於女嬰送醫後狀況並未積極詢問,法官認為:「可知被告若非不善表達,就是於人情世故上,有招致議論之處,且傷害劉姓父母之情感。」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女嬰不幸未能快樂成長,身為父母痛心疾首讓人感同身受,而保母的後續作為亦有可議之處,然而這卻不能成為將高姓保母定罪的原因,法官指出:「此係情感之責,於法律上,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成立之要件更各有不同,當不可將四者混而為一。」



    法官最後建議,高女雖然無起訴書所載之刑事責任,但應自願懇切向女嬰父母致意,並以高女及女嬰父母均可接受之儀式告諸女嬰追念之意,以撫慰修復雙方情感,期能生死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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