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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交條例》修法草案/未讓行人重罰6000元 致人傷亡可吊銷駕照

    2022-02-24 13:24 / 作者 李英婷

    行政院今(2月24日)召開院會,會中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將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從3600元提高到6000元,並增訂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政院通過《道交條例》修法草案,駕車未禮讓行人提高罰鍰。(示意圖/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訂19條、增訂2條。修正重點包括,「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之前已送立法院,惟因屆期不續審之草案包括「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部分。



    未停讓行人罰則提高



    「未停讓行人罰則」部份,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從現行3600元提高至6000元,記違規點數也從現行1點增至2點。並增訂汽、機車駕駛人行經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優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罰鍰加倍,最高處3萬6000元罰鍰,致人受傷吊扣駕駛執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且需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部分,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另延長違規點數累計期間、增加累計違規點數及吊扣駕駛執照期間,1年內每達12點,吊扣駕照2個月。



    同時,增訂逕行舉發案件被通知人為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之處罰規定(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或加倍罰鍰);未辦理改記汽車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其汽車牌照2個月;修正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須滿6個月始得重新領牌期間。



    「嚴重超速」標準趨嚴



    在「速度管理」部分,基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因此,本次修法將「嚴重超速」之規定,從現行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此外,針對車輛管理,增訂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罰責,其受吊銷駕駛執照者,納入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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