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12月18日公投日剩下半個多月,到底那天算不算放假呢?勞動部今(11月30日)說明,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放假一天,工資照給;若雇主要求出勤,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由於中央選舉委員會確定於12月18日舉行公民投票,當天出勤的勞工,該怎麼計算工資跟休假呢?勞動部表示,為了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所以,公投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天,工資照給。
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本得於當天行使投票權,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解釋,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當日零時至次日零時的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強調,雇主如果需要具投票權的勞工於投票日出勤工作,必須在不妨礙其投票意願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並應加給出勤時段工資。
勞動部舉例,勞工若於投票當天排班為工作日,雇主需要依照勞基法第39條規定,要給當日的薪資,應加發出勤時段的工資;如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倘若當天原屬勞工的休息日,勞工願意上班,除了當日的薪資,還要視其工作時數,依照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勞動部也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到損害,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