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情節重大的逃漏稅者要注意了!立法院院會今(11月30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去惡意逃漏稅的罰金為6萬元,本次修法後最高可罰1,000萬元,並針對情節重大者新增罰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併科1億元罰金。
本次《稅捐稽徵法》的修法,堪稱近年最大翻修,財政部長蘇建榮曾表示,本次經過全盤性考量,盼能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簡化稽徵程序,並針對重大惡意逃漏稅加重罰則,以期符合租稅公平正義與社會期待。
過去發生多起大戶逃漏稅金額高達上億元,卻因《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引發社會大眾不滿,立委不分藍綠皆要求修法。
本次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在加重逃漏稅罰則,從現行的6萬元提高到1,000萬元,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有鑑於現行各稅法對於核發檢舉獎金及資格限制規定不一或未有規定,引發爭議,本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新增條文明定,檢舉逃漏稅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後,檢舉獎金以每案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為限。
若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或三等親、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不得領取檢舉獎金。
此外,本次修法討論最熱烈的部分,第28條退稅請求權時限,依照現行規定,溢繳稅款在繳納5年後就不能申請退還。三讀通過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導致溢繳稅款,得自繳納的日期起算,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並增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退稅請求權的年限為15年。
另一條備受關注的「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部分,因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已於2017年2月24日做出釋字746號解釋,指《稅捐稽徵法》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屬於重覆處罰,違反比例原則,宣告違憲。
本次也一併修法,三讀條文規定,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
此外,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若提出訴願,須繳納半數的稅額才可暫緩執行。本次也修法改為繳納所欠稅款的「1/3」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