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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耗時6年《跟騷法》通過 8種行為觸法最重關5年

    2021-11-19 19:04 / 作者 李英婷

    立法院今(11月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跟蹤騷擾有8種樣態,包括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都納入規範,若行為足以影響受害者日常生活,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且若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







    《跟騷防制法》三讀通過,犯者最高5年有期徒刑。(圖/Pixabay)




    2020年底,台南發生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女大生遭男子強擄殺害;相隔不到半年,今年4月屏東通訊行一名女員工遭假車禍擄殺,兇手為長期跟蹤她的男子。憾事頻傳,也讓2015年就提出的「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再度引起政壇重視。研議近6年、經歷十餘個版本,終於在今天完成立法。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跟騷行為」的定義,針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要求約會、以電子通訊設備干擾、冒用個資訂購貨物等行為入罪,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根據條文,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但須告訴乃論。而跟騷行為人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等罪嫌重大,則加重懲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



    條文還明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立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為書面告誡2年內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另外,違反保護令者,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而檢方若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跟騷犯罪之虞,也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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