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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室囚禁高雄少女66小時、拍不雅照 惡狼2同夥下場出爐

    2021-11-02 16:59 / 作者 林昕慧

    (中央社2日電)羅姓男子囚禁高雄未成年少女66小時,王姓男子當時管理分租透天,佯稱不知羅男行蹤,企圖誤導辦案方向;盧姓男子負責載送和丟棄少女手機,二審各被依使人隱避等罪判9月、1年。




    圖片
    羅男去年拘禁一名未成年少女於透天密室66小時。(示意圖/pexels)




    根據一審判決指出,羅男民國107年間因下藥性侵案,遭台北地方法院判刑10年未到案執行。為躲避牢獄,和19歲妻子葉姓女子共謀,讓妻子向雲林縣警察局謊報羅男失蹤,自己則躲到位於新竹縣竹東鎮透天加蓋密室。



    羅男之後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貼文謊稱要提供打工機會,未成年少女信以為真,去年8月29日搭高鐵北上應徵電玩代打工作,由盧男開車前往羅男竹東住處,隨後即遭拘禁在透天4樓密室。



    羅男在拘禁期間疑餵食成分不明藥劑給少女,趁藥效發作昏迷時偷拍不雅照。他擔心少女家屬報警,還花新台幣3000元雇用盧男將少女手機丟到新店溪,企圖混淆警方追查少女行蹤。



    另外,負責管理羅男竹東分租透天屋的王男及葉女在警方上門時,佯稱不知其行蹤,企圖滅證和誤導警方辦案方向。直到盧男鬆口曾聽聞羅男提過密室,警方才在夾層發現少女蹤跡,救出遭囚66小時的少女,羅男一審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重判11年半徒刑,但羅未再上訴。



    共犯部分,葉女一審依涉犯共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遭判刑4個月,使人隱避罪處6月,合併執行8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王男依使人隱避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盧男被判刑1年6個月。



    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判決指出,協助隱匿少女行蹤,佯稱不知羅男去處的王男,依使人隱避罪判有期徒刑9月;協助載送少女、將少女手機丟到新店溪的盧男則被依湮滅刑事證據罪累犯判8個月,使人隱避罪判10個月,合併應執行1年徒刑,未扣案新台幣3000元沒收追徵,其餘上訴駁回,全案確定。2人上午皆未到庭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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