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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院三讀/離婚財產不再平均分配 賦予法院視婚姻貢獻度衡酌比率

    2020-12-30 16:28 / 作者 李英婷

    立法院今(12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未來要是離婚,夫妻剩餘財產將不再平均分配,法院得衡酌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養、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且因現行法律將「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也視為婚後財產,使得若因此產生負債,離婚夫妻得平均負擔,對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有失公平。



    為此,立院今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他方無貢獻或協力」的婚前財產孳息、運用所得與相關債務,統統列為財產分配時的「例外」。未來國人要是離婚,只要其中一方對婚前財產所生孳息及運用所得沒有貢獻或協力,雙方就不必平均分配財產;且為了取得婚前財產的孳息或所得而負債,也不必平均分配債務。



    此外,為使對於「夫妻之一方有無貢獻或協力」或「其他情事」有具體客觀事由作為審酌的參考,這次修法增訂「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之條文。



    全案三讀修正通過後,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發言表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原在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使其對婚姻之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



    再者,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周春米認為,立法者有必要把法官審查時的裁量標準具體列出,供司法者將來裁量時做決定,而今天的修法有助於將來財產分配上更趨公平、保障婚姻關係停止後的雙方。





     

    未來離婚財產分配將衡酌婚姻存續關係中貢獻度等。(圖/圖庫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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