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靜儀醫師專欄|墮胎是否需要配偶同意?藉此重新檢視婚姻契約的本質

2020-12-08 21:16 / 作者 林靜儀醫師

這個故事提出的討論當然是指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中,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依懷孕婦女意願施行人工流產的規定,(另外五款條件包括患有有礙優生之疾病、醫學上理由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甚或是強制性交而受孕的,並未有「得配偶同意」的但書)。






臉書匿名粉專上引起熱議的貼文。(圖片來源/截圖自臉書)



其實,性別平等學者、婦權團體,早就對這個法條提出修法與討論,我個人在立委任內也提過修法草案;而在我國實施「禁止一切形式歧視婦女公約CEDAW」幾年來數次的國家報告上,也是聯合國CEDAW專家認為需要修正的法律之一。



不過,即使我自己也是支持修法的一員,卻有幾個必須提出來討論的點,希望大家冷靜思考,方能有更廣泛和深入的性別平等權益確保。



中華民國的許多法律都對於「兩個獨立個體」建立的「婚姻契約」賦予十分重要的價值地位,除了上述人工流產條文之外,優生保健法第十條對於已婚男女,要接受結紮(絕育)手術時,除非是經診斷或證明是「患有有礙優生之疾病、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否則也是「經配偶同意」才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而婦產科臨床工作上,即使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到第五款的人工流產沒有明訂要「配偶同意」,但是在配偶沒有陪同或甚至不知道妻子懷孕的情況下,醫師是否「敢」依法進行人工流產?



人工生殖法第一條就指該法律是「保障不孕夫妻」,第二十一條也規定受術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必須銷毀胚胎,在人工生殖法立法基礎上,明定接受人工技術協助生殖必須是「合法夫妻」,也就是即使合意的男女,沒有婚姻關係,是不能接受人工生殖技術的,單身者也不行。人工生殖法就是建立在協助「已婚男女」達成生育願望的前提下。



在其他的法律和規範中,尤其牽涉到財產、子女和稅制與社會福利上,婚姻中的兩人更不是「獨立的個體」。



例如民法1063條中的婚生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如果要證明非婚生,則要提「否認之訴」;國民年金制度上,被保險人死亡時的遺屬年金給付請領,優先順序就是配偶及子女;而國民年金法也規定「配偶必須負連帶繳納保費之義務」,畢竟許多婚姻中未有收入的那一半,是負擔了雙方家庭維持與家庭中照護的工作,也分擔和支持了另一半在實質事業和收入上的職責。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互相繼承遺產之權」;當然,即使為了保障弱勢女性,雖然修法已經通姦除罪(去刑)化,但是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理由第二款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而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身份法益」,和最高法院2053號民事判決,都確保「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要求精神賠償」,可見民法中依然保障配偶權。



而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具婚姻關係的配偶的地位相較於其他血親,有較優先的決定權。



再延伸一點,家暴法中對於「家庭暴力」定義下的「親人」,不只是婚姻中的配偶而已,包括婚姻成立之後的姻親,也包括已經離婚的伴侶和他們的親屬。也就是說,在法律上,婚姻契約的成立,賦予了原本獨立的兩個個體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甚至賦予了這兩個個體的血親和姻親之間的彼此關係



我個人很討厭「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這句話,但是這句話不只是長輩會說,年輕人自己也常常這樣說,這或許說明了,不止法律規範也保障了婚姻關係之下,個體之間互相的權利義務,也代表了社會文化上賦予了婚姻這個契約所產生的關係,不僅止於二個人之間。





人工流產是否需要經過配偶同意是這次引起爭議的重點。(圖片來源/PEXELS)



我非常同意這次人工流產爭議中,許多朋友們所說現行法律下「我的子宮不是我的子宮」是性別不平等的;但是以各法律中賦予婚姻內雙方忠誠義務來說,「你的陰莖也不是你的陰莖」;以財產,監護權和醫療委任代理等權利義務來說,如果結婚了,我的財產/小孩/身體也不只是我自己的財產/小孩/身體。



我當然不是在用各種法律來合理化女性在生育決策上受到配偶干預的這個不公平現象,只是修法不是只有一個條文的事情,是否胚胎時期的決定權歸屬於女性,一出生這胎兒的監護與養育責任就歸屬於男女雙方?如上面簡略提到的醫療決策代理、財產與監護權力、婚姻存在時的婚生子女權益保障,這些都可能相關。



我當然非常希望法律都能逐漸讓每個人都具有其個體的獨立權利,而不用被婚姻關係、親屬關係、姻親關係等等綑綁,這也是我長期認為應該逐漸讓婚育脫鉤,讓生育回歸為國家保障兒童權益的政策,而婚姻則應是一個非常寫實的金錢、權利義務契約,而非什麼浪漫的愛情正果。



單就人工生殖法若去除限定「夫妻」條件時,婚姻內婦女認為「這樣小三也能生我老公的小孩」而反對,就能理解,很多所謂「保守」、「父權」的法律要修法時,衝擊的常常不只是修法而是社會文化,甚至日前通姦除(刑法)罪化時,極度感到不安與不滿的,許多是婚姻中認為自己可能受到威脅的「良家婦女」;要假設「修一條法就能性別平等」,是不可能的。



最後再補充,婦女接受避孕指導、裝置子宮內避孕器,是不需配偶同意的;至於優生保健法,即使提過修法草案的我,也清楚知道必須面對非常多道德、倫理甚至宗教的反彈,我相信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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