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施行已85年的《刑法》第239條俗稱「通姦罪」,今天走入歷史!大法官兼司法院長許宗力今(5月29日)正式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結果,宣告通姦罪因侵害個人性自主權,違反比例原則等理由,違憲且「即時」失效。同時,小三、小王得面對通姦罪官司一規定,也一併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在司法實務上,不管是有婦之夫或是有夫之婦,原則上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合意姦淫」行為,都會觸犯通姦罪。至於小三、小王,則是法條裡所謂的「相姦者」,一樣可處最高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長許宗力親自宣布通姦罪「失其效力」。(圖/截取司法院直播)
「通姦罪」究竟有助嚇阻外遇、保障婚姻美滿?還是淪為報復手段,加速夫妻決裂?各界爭論多時,大法官會議於2002年底曾做出釋字第554號的合憲解釋,指出個人固然可以自主決定是否以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但依《憲法》關於自由權的規定,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受保障,因此維持《刑法》對通姦罪者最重可判刑1年的規定。
多年來,婦女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團體依然不放棄,持續疾呼「通姦除罪」,指出夫妻感情事不能用法律解決;甚至認為,「通姦罪」是國家以恐嚇方式維持婚姻,應予以廢除。
該團體同時提出,倘若「通姦罪」無法立即廢止,也應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換言之,希望避免造成通姦撤告只對配偶受惠,小三或小王仍須受《刑法》懲處爭議,但多年來相關機關未提相關修法。
如今,通姦除罪化二度挑戰大法官釋憲,結果大逆轉。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大法官會議今下午作出「釋字791號解釋」
第一部分,《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判刑,與《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限制、《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也被宣布應予變更。
第二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提告者可單獨對配偶撤告,只告小三、小王,「釋字791號解釋」認為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益;且在《刑法》第239條規定被宣告「違憲」而失效後,該但書也應「即時」失效。
這號眾所矚目的釋憲案,有別於過往多由司法院秘書長舉行記者會並於官網公布釋憲結果,此次卻首度打破慣例,由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率領所有大法官一起現身憲法法庭,由許宗力親自宣示,並同步在臉書開外掛直播,回應社會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