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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家安專欄|怎樣才算「譴責受害者」?透過這七個判準釐清盲點

    2020-03-05 17:13 / 作者 朱家安
    每個對受害者的譴責,都預設了某種責任分配的方式。示意圖。取自PIXABAY
    「我是國中老師,講到性別議題的時候,我會和學生們提到常見的『譴責受害者』情形,像是:你不該穿這麼少、你不該這麼晚回家,並提醒同學這種檢討並不恰當。然而,當學生的東西被摔破了,或錢被偷了,身為老師,我們卻傾向告訴他們:下次東西不要放桌角、下次錢不要隨便丟在抽屜等等。如果前者算是譴責受害者,為什麼後者不算?如果後者也算,我們該怎麼跟學生討論這些議題呢?」

    上面是我最近收到的問題,我覺得這位老師相當認真,除了在課程融入實用的當代概念,也在意這些概念該如何運用才會邏輯一致。怎樣才算是譴責受害者?「怕錢被偷,應該把錢隨身攜帶,不要放在抽屜」算是嗎?對我來說,要區分這些情況,關鍵在於思考「譴責受害者為何不ok?」

    這個問題要分析完整不是很容易,下面是幾個方向,不論是老師,還是想要打筆戰的人(?)都可以參考。大家可以選擇自己覺得對溝通有幫助的點去用。

    當加害人不存在

    首先,為了討論方便,先讓我們從寬界定,把所有「指責或檢討受害者」的說法,像是「你當初如果不__,就不會__」、「為了不__,你不應該__」,不論好壞,都統稱為「譴責受害者」。這樣一來,以下的任務會比較簡單:搞清楚「譴責受害者」在哪些情況下ok,哪些情況下不ok。

    從最簡單的開始。有時候「譴責受害者」或許合理:

    「誰叫你雷雨的時候要拿著鐵製鍋鏟站到山頂」
    「誰叫你去非洲草原看獅子的時候違反規定自行下車」
    「誰叫你把玻璃杯放在離桌邊那麼近的地方」

    這些例子提醒我們加害人的重要,若根本無所謂「加害人」,那麼「事前提醒╱事後譴責受害者」幾乎就成為避免不幸的唯一方案。

    在玻璃杯的案例裡,由於破碎意外常出於不小心,比較難說算不算是有「加害人」,實務上需要考量的可能是生活規約,如果是在班級的場合,大家想過的是「可以隨便放東西,但走路要小心一點」的生活,還是「可以輕鬆走路,放東西時多注意一點」的生活。這一點,進一步可以參考下面關於責任分配的段落。

    反過來,也可以理解,有時候「譴責受害者」不ok,是因為在那些時候有更值得譴責的人,以致於若首要譴責受害者,有轉移責任的危險。

    轉移加害人的責任

    有些時候「譴責受害者」不ok,因為它會形成一種氛圍,這種氛圍會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不公平地增加受害者的舉證責任和壓力。在當前台灣,沒人認為性侵和性騷擾是ok的,不過社會還是對性犯罪的潛在加害人非常友善,例如:

    性侵和性騷擾案件曝光後,受害者常會遭到騷擾,被各種人質疑自己的控訴動機、被要求證明自己有明確拒絕和堅決反抗等等。

    有些人認為性騷擾和正當調情的距離微妙,如果你沒有釋出夠多訊息讓對方知道你不想要被調情,那就算你「感覺」對方在性騷擾你,那也只是你感覺。

    一些比較極端的人,甚至會主張男性就是無法控制自己,所以女性有責任避免「勾引」男性,或「做出令人誤會的舉動」。

    在這些背景底下,每當「誰叫你要穿這麼少、誰叫你要這麼晚回家」這種檢討出現,相關氛圍就會受到強化,讓社會覺得性犯罪的受害者沒有管理好自己,讓潛在加害人和受害者的關係更不對等。

    不明智的責任分配

    每個對受害者的譴責,都預設了某種責任分配的方式,例如「為了避免被性侵,女生不該晚回家」、「為了避免被偷,有錢的人不該草率把錢放在容易取得的地方」。而這些分配不見得明智。

    每個人都同意,跟人實際接觸就有可能感染感冒,但顯然很少有人願意為此放棄跟人實際接觸。大多數人願意注意讓易碎物品遠離高處邊緣,除了因為這是避免東西掉落摔壞的主要方法,也是因為這樣做的代價很有限:只要多付出一點注意力,偶爾挪一下杯子就行。

    然而,在現代治安良好的社會,我們可能不願意為了安全而「自主宵禁」,在晚上十點之後不出門。比起注意杯子不要放在邊緣,不出門的代價大很多,有人需要辦事,有人需要交誼。在治安良好的社會,某些安全建議出於善意但並不明智。

    當然,怎樣的責任分配令人接受,則仰賴社會背景。若治安差到一定程度,大家或許會接受宵禁;反過來說,如果台灣社會的治安好到夜不閉戶,我們可能會開始認為「誰叫你腳踏車不上鎖」是不ok地譴責腳踏車被偷的受害者。



    歧視

    你可能會說,但是我們不是要求所有人都避免晚上出門,只是認為女性最好避免跟不認識的人在晚上待太晚。

    其實這就是另一問題。如果我們討論的是性犯罪,責任分配的代價不只大,而且還歧視。在這種話題下,責任和社會「譴責的目光」並不是平均或隨機分佈,而是落到性犯罪比較常見的受害者身上:女性(或那些「比較不檢點的女性」,如果你熟悉哲學家曼恩(Kate Manne)對「厭女」的分析,這種譴責受害者也是一種厭女表現,用來控管女性的行為)。

    給定社會現實,當我們說「為了避免性侵案件,人應該晚上待在家」,意思多半其實是「女性應該晚上待在家」。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在二十個確定性別的性侵加害人當中,就有十九個是男性,如果你有興趣,可以反過來想想看這問題:

    假設我們都同意,為了減少性侵案件,晚上不出門是合理的代價。那麼,為什麼社會是要求容易成為受害者的女性不出門,而不是要求容易成為加害人的男性不出門?

    如果移動、裝扮和交誼的自由對於任何人來說都很重要,有助於他們表達自我、活得像個正常人,那麼,應該是社會要做更多事情來消除性犯罪,好讓任何人都可以做自己喜歡的打扮,並在晚上可以安心出門,而不是倒過來。

    社會對性犯罪受害者更苛刻

    就像我們會說「你不該穿這麼暴露」一樣,我們會說「你不該草率地把錢放在抽屜」。但是,真的是這樣嗎?

    我看過一些性犯罪的受害者最後勇敢決定訴諸法律,對於自己和警方、政府的互動,他們常描述成受到「審問」。受社會氛圍影響,應該是公平第三方的人,對於性犯罪受害者往往有更多質疑和教訓。

    「一般人不會初次見面就喝醉了還答應去別人家吧?」、「你對他沒有意思,為什麼要在他家待那麼晚?」、「他的調情你說你沒有理睬,但是你也沒有明確拒絕,不是嗎?」如果我們沒有同樣程度「審問」那些把錢搞丟的人,表示社會對性犯罪的受害者還是更加苛刻。

    性犯罪本身就是容易引起創傷的類型,再加上社會的不友善,受害者除了會遭受更深更長的痛苦,也可能因此噤聲,或者不受信任,最終結果,恐怕是讓加害人更容易逍遙法外。

    不符事實或誤導

    至少在性犯罪的議題上,許多譴責受害者的說法可能純粹不符事實或有誤導之嫌。

    例如,我們會說「誰叫你要穿這麼少」,但在一些展覽裡,倡議者展出性侵受害者當時的衣物,顯示你不管穿什麼都會被性侵;我們會說「一般人不會初次見面就喝醉了,還答應去別人家吧」,但照衛福部統計,十個性侵案件裡,九個來自熟人。

    人們對「你當初如果不__,就不會__」侃侃而談,然而我們其實不知道這些事情是否會增加性侵機會。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說法是會讓人更安全,還是讓人掉以輕心呢?

    無視處境

    「你當初如果不__,就不會__」與真實世界相悖的另一種情況,在於說話者不理解,站在受害者處境,實踐這些建議有多困難。

    「你當初就不該答應那麼晚的邀約」,不過要是邀約人是平常和藹可親又照顧自己的上司呢?「那你可以委婉不傷感情地拒絕呀」,老實說,要是我處於類似情況,還真的不確定自己有手腕能辦到「委婉不傷感情地拒絕」,我也好奇提出建議的人自己能否辦到?

    同樣的,有時受到性騷擾的人會被善意建議「如果你不喜歡他那樣碰觸你,可以明說吧。你沒有拒絕,人家怎麼會知道你不喜歡?」然而,我們也會看到「追求遭拒惱羞成怒」最後傷人甚至殺人的例子。到底要拒絕,還是不要拒絕?對當下處境的人來說,可能兩個答案都錯。

    當然我們可以想像,要是受害者當初發揮高超的社交手腕來委婉拒絕,這些犯罪就不會發生。不過,如果這個社會要求人得要具備高超的社交手腕才能免於不公平的傷害,應該是社會本身出了一些問題。

    給老師:如何討論反例

    我得要感謝最初向我提問的老師,讓我有機會整理自己的思路,最後,我也分享一下自己平常處理這種問題的程序。這位老師遇到的問題形式,其實很常見:當我支持的主張有奇怪的結果,該怎麼辦?

    主張:不要譴責受害者
    結果一:不要以避免性侵為由糾正人的穿著。
    結果二:不要以避免被偷為由叫人把錢收好。

    像結果二這種有點奇怪的結果,有時會被稱為反例。遇到無法解決的反例,常見的癥結不外乎是對於主張背後的判準掌握得不明確,或者沒有發現案例之間的重要差異,當然,也有可能是你的主張有問題,因此理當遇到反例。要確認情況到底是如何,幾個問題會有幫助:

    我的主張到底區分了什麼?
    為什麼要這樣區分?
    這些結果涉及的情況有哪些不同性質?
    假設我放棄主張,因此放棄結果一,這會有什麼不好╱不合理的後果?
    假設我不願放棄主張,因此需要接受結果二,這會有什麼不好╱不合理的後果?

    如果你有明確答案,就會更知道如何面對反例。如果沒有,思考這些問題,也是解決困難的必經之路。

    *感謝賴天恆、陳紫吟、JuYa Tsai、朱小朱和艾俠給本文初稿的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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