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當然可以修,而且一定要修!但不是像國民黨立委那樣一味杯葛,也不是像民進黨立委那樣全面支持,來來來,讓我們坐下來好好想一想該怎麼修才對。
反滲透法今(31)日進行表決。(圖片來源/管碧玲Facebook)
#第二條之一:境外敵對勢力為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之國家與團體,其中「非和平手段」不夠具體,應改為「暴力動亂或武力侵犯」較為明確。修法之後,主張和平統一還是OK的,但你不可以主張武力犯台、殺害台灣人民,這應該也是全台灣人不分藍綠共同的主張吧?
#二:滲透來源之(二)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及派遣之人,應該全文刪除,因為「其他訴求政治目的」語焉不詳,到底是哪些其他訴求呢?沒講明白的法律不是法,不能有效執行,而且還「無限上綱」,當然要刪!
#第三、四、五、九條中之「任何人」不是法律名詞,應改為「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這是法學ABC,就不用多說了。
#第九條應加上「如不能證明被指示、委託或資助者,明知對方為滲透來源者,不罰」,這就是「不知者不罪」,就像馬英九不知道共諜羅文山幫他登選舉廣告,所以他無罪,有了這條規定就不會傷及無辜了。
#第十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這兩句中間應加入「應由該機關主管組織調查小組,經調查事證確鑿後,移送法辦」,這樣就不會有人動不動被移送而造成困擾了。
至於其他內容,本來就是原本違反政治獻金法、選罷法、公投法、遊說法、集會遊行法的規定,只是加上了「受境外勢力之資助、指示或委託」,原本沒罰刞的現在有了,原本罰太輕的現在變重了,就這樣而已,並沒有新增加任何一條禁止事項。
如果做了以上建議的修正,我們就更不必擔憂,也更沒有理由反對「反滲透法」了。
你呢?也說說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