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出上游沒減刑」藥頭釋憲成功扭轉判決! 冤獄802天獲賠320萬

2024-02-17 15:42 / 作者 侯柏青
監獄示意圖。翻攝Pexel。
陳姓男子因販賣二級毒品被判10年定讞,但他發現供出上游後因「時間差」等緣故未獲減刑,他聲請再審和非常上訴都失敗,轉向憲法法院聲請釋憲成功,將刑期逆轉為6年確定。陳男主張,他被多關3年251日,以每天5千元計算,向高雄高分院請求673萬元刑事補償;高分院認定,他實際冤獄天數為802天,改以每天4千元計算,准予補償302萬8千元。全案仍可聲請覆審。

供出上游卻不能減刑,他被白關好幾年

調查指出,陳男2011年7月20日因為賣二級毒品被逮,他向警方供出上游為「志華」且提供電話號碼及住址,不過,警方布線一段時間後才逮捕「志華」。陳男在「志華」接受司法調查前,就遭檢方依8次販賣罪名起訴,導致他在審判階段來不及享受關鍵的「減刑紅利」,被重判10年定讞。

陳男認為,「志華」最後也被判刑定讞,自己應該符合減刑規定,向法院聲請再審及提起非常上訴等,但法院認為「刑度」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範圍,駁回他的聲請及抗告,非常上訴也踢鐵板。

不過,他仍堅定認為自己符合再審資格,進一步求助大法官,沒想到真的贏了,由於憲法法庭認定牴觸憲法,他據此向高雄高分院聲請再審,這次成功說服法院,順利將刑度扭轉成6年。

陳男打贏再審官司後,不甘自己「被冤獄」這麼多年,決定聲請刑事補償。陳男向高雄高分院主張,扣除羈押折抵刑期(337日),加計他另涉及的《證券交易法》和《刑法》詐欺罪被判的8個月徒刑、入監累進處遇的縮刑後144日及假釋期日等時間,等於多服刑3年又251日,希望獲取補償。

陳男還向高雄高分院強調,原確定判決讓他權益受損、蒙受不白之冤,直至憲法法庭裁判才重獲平反機會,這段過程漫長而艱辛,他的人身自由長期被剝奪、身心靈受限在監所牢房裡而完全與社會脫節,讓他感覺非常痛苦。他主張用5千元折算一日,共計請求刑事補償673萬元。

根據警方回函才審判,公務員沒有重大違失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定,全案沒有可以歸責陳男的事由,不過,合議庭同樣也認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沒有重大疏失。

合議庭解釋,陳男在2011年7月間,先向警方供出上游「志華」的電話號碼,讓警方得以實施通訊監察,不過,直到隔年2月7日警方再度詢問他時,才真正比對出「志華」就是另案查出的被告曾姓男子,兩者之間存在時間差。

此外,陳男在二審法院應訊時,一開始就主張他曾提供上游線索希望減刑,但法院發函詢問警方查獲狀況時,警方2012年3月8日卻回函表明「尚未查獲上游」。合議庭認為,二審法院在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沒有取得「志華」的任何移送、起訴資料,二審法院本於法律確信所採之見解,認定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規定,執行職務時沒有違法、重大過失或不當可言。


合議庭認定應予以補償,但計算陳姓男子的冤獄日數時,先扣除2年多的假釋出獄期間(不屬於刑罰執行期),最後估算出,有802日必須予以補償。

合議庭審查陳姓男子的家庭狀況,及他自承案發現做電視廣告業,月薪約5、6萬元,目前回歸社會工作後從事土地開發工作,月薪平均有10到20萬元等因素後,綜合考量後,認定以4千元折算一日適當,進而計算出應補償他320萬8千元。全案仍可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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