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某私立大學財經法律系李姓教授在課堂上罵學生「老鼠屎」挨告。教室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台中某私立大學財經法律系李姓教授,去年2月在講授「刑事訴訟法」課程時,因不滿2名學生未攜帶課堂指定的教科書,在課堂上指責兩人是「老鼠屎」,學生不滿報警提告,經檢方依「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台中地院近日作出判決,依照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定,教授所稱「老鼠屎」雖然略有尖酸苛薄,但難認主觀上侮辱之實質惡意,因此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李姓教授任職於台中某私立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刑事訴訟法,去年2月25日15時許在教室內授課時,不滿朱姓兄弟檔學生未攜帶課堂指定、林鈺雄著作之刑事訴訟法教科書,在課堂上指責朱姓兄弟為老鼠屎。案經朱姓兄弟報警提告,檢方認為李姓教授所為足以貶損朱姓兄弟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
李姓教授挨告後向檢方坦言,當天課堂上確實因不滿學生未帶其指定之教科書,而有出言「有些同學上課還是很認真,不要這樣幾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等言論,但他堅決否認涉有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主觀上不是出於侮辱學生之意,我沒有公然侮辱之犯意」。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援引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認為,刑法公然侮辱行為,應依個案之表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同時也應審究客觀上是否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主觀是否有公然侮辱之實質惡意而定。
法官指出,李姓教授在課堂上所為言論固有提及「老鼠屎」一詞,但此番言論出於眾所周知的俗語,但是從他的表意脈絡可知是「對事不對人」,針對未依其囑咐攜帶教課書之學生之課堂表現或學習態度為評論而表示個人意見。法官認定,縱使「老鼠屎」一詞略有尖酸刻薄,而使告訴人等感到不快,實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有侮辱告訴人等之真實惡意,依法不成立「公然侮辱罪」,判決李姓教授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