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修訂再擴警察權力。圖為2023年六四天安門事件34週年前夕,港警以「煽動行為」和「擾亂秩序」為由在街頭逮捕多人。美聯社
香港特區政府週一(3/23)公告《香港國安法》最新修訂內容,警察可要求任何調查對象提供手機或電腦等裝置密碼,違者可處一年徒刑。相關規定即日生效。
港府週一
公告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新增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列明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調查對象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若不遵從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約40.8萬元台幣)及監禁 1 年。
修訂條文也提到,警務人員要求任何人提交電子設備密碼時,若作出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陳述,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約204萬元台幣)及監禁3年。
香港2019年爆發大規模反送中運動後,北京政府制定《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7月實施。當局宣稱,法律針對恐怖主義、分裂國家等行為,是維持社會穩定所必需;但批評者則指出,該法是壓制異議的工具。
港府發言人週一表示,港府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安風險」。港府發言人稱,這次修法是「基於過往累積經驗而成」。
港府發言人稱,這項修訂經行政長官李家超會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不須經過立法會同意。
修訂條文也賦予海關人員權力,可沒收他們認為「有煽動意圖」的物品。
英國廣播公司(BBC)指出,雖然全球多地執法部門都有權在刑事調查中要求存取電子設備,但《香港國安法》涵蓋範圍廣泛,對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勢力等罪行定義相當模糊。
在英國研究香港問題的法律講師趙紫晴(Urania Chiu)向路透社表示,新修訂侵犯了基本自由權,包括通訊隱私以及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力。
趙紫晴說:「執法官員獲得巨大權力,卻無須任何司法授權;無論細則旨在實現何種合法目標,均嚴重失衡。」
港府一名發言人則稱,細則修訂符合香港基本法及其人權條款,「不會影響大眾生活或機構組織的正常運作」。
《香港國安法》也允許部分審判閉門進行。根據香港保安局,迄今已有386人因國安法罪名被捕,176人以及4家公司被判有罪。
今年二月,流亡美國的民主派活動人士郭鳳儀的父親,因試圖結清女兒年幼時為她買的保單,遭判刑8個月。該案件依據的是衍生自《香港國安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23條」)。
同月,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因勾結外國勢力及發布煽動刊物等罪名,被判入獄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