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列出最新一批禁用詞,涉及兩岸的部分占了極大篇幅。示意圖。路透社
中國官媒《新華社》公布最新一批禁用詞規範,涵蓋社會生活、法律、民族宗教、領土主權及港澳台、國際關係等,內容共102條,其中涉及台灣的表述規範篇幅條目多達數十項,禁止提及「兩岸三地」,更不得使用「中台」含有並列意義的詞語,甚至是「福爾摩沙」。
《新華社》明文指出,香港、澳門為中國特別行政區,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與圖表中,不得將其稱作「國家」。若多個國家與地區名稱並列時,須特別標註「國家和地區」,避免產生並列國家之表述。文件也強調,「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混淆,也不得使用「兩岸三地」、「中台」、「中港」等並列稱呼。
《新華社》以1949年10月1日為分水嶺,規定應對我國政府稱為「台灣當局」或「台灣方面」,不得使用「中華民國」稱謂,也不得使用相關紀年、旗幟、徽章與歌曲。嚴禁使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可改稱「台灣地區領導人(副領導人)」或「台灣當局領導人」。對於「總統選舉」則可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選舉」或簡稱「台灣大選」。
此外,《新華社》要求不得使用「台灣政府」一詞,而是以「中央」、「國立」、「全國」等名義設立的機構,原則上不直接使用其官方名稱;如不得不提及,須加引號,或以變通方式稱呼。例如「總統府」可稱為「台灣當局領導人辦公室」,「立法院」稱「台灣地區立法機構」,「行政院」是「台灣地區行政管理機構」,「中央銀行」則稱「台灣地區貨幣政策主管機關」。廣播電視口播時,還須加上「所謂」一詞。
針對我國法律用語,《新華社》文件規定不得使用「兩岸法律」等具對等含義詞彙,應表述為「台灣地區有關規定」;若引用相關法規,須加引號並冠以「所謂」。涉及兩岸事務時,不使用「司法協助」、「引渡」、「文書驗證」等國際法專門用語,可改用「司法合作」、「司法互助」、「遣返」、「文書查證」等說法。
在國際場合稱謂方面,規範要求涉及中國時應稱「中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得自稱「大陸」;涉及台灣時應稱「中國台灣」,且不得與其他國家並列,如需並列須標示「國家和地區」。對於不屬於僅限主權國家參與的國際組織與民間團體中的台灣團體,不得僅稱「台灣」或「台北」,必稱「中國台北」或「中國台灣」;特殊情況下使用「中華台北」,且需事先請示外交部與國台辦。
文件還提到,台灣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的名稱為「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簡稱「中國台北單獨關稅區」。2008年以來,經安排參與的國際會議,可依雙方約定稱為「中華台北」。此外,具有「台獨」性質的政治術語,如「台獨」「台灣獨立」「法理台獨」「去中國化」「太陽花學運」等,須加引號處理;「福摩薩」、「福爾摩莎」不得使用,如需引用必須加引號。對台灣所謂「小三通」須加引號,或改稱「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地區直接往來」。
對於冠有「國立」字樣的台灣學校與機構,《新華社》也要求須去除「國立」二字,如「國立台灣大學」改稱「台灣大學」;對於名稱與中國相同的大學與文化機構,須加上「台灣」或「台北」等地域前綴,如「台北故宮博物院」、「台灣清華大學」等。
針對台灣民眾的稱呼,《新華社》要求不得稱「全民」、「公民」,可稱「台灣民眾」、「台灣人民」、「台灣同胞」,不得將台灣常用的閩南語稱為「台語」,應稱「台灣閩南語」,確實無法回避時須加引號;涉及兩岸語言交流時應稱「兩岸漢語」,不稱「兩岸華語」。對台灣少數民族不稱「原住民」,可稱「台灣少數民族」或具體族名,正式文件仍稱「高山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