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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三讀通過 導入加速審查機制、指示性合理使用也不侵權

    2023-05-09 11:17 / 作者 吳馥馨
    《商標法》修法通過「指示性合理使用」不侵權,通訊行廣告招牌使用蘋果商標來指示商家有提供蘋果手機維修服務,不會構成侵權。業者提供
    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濟部智慧局表示,修法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申請人權益,是推動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舉足輕重的一環。

    日前立院經濟委員會初審商標法時,有立委表示,我國商標平均審查期間雖已從11個月陸續縮短,但目前平均審查期仍長達6.2個月,相當於超過半年,會成為全世界笑話。當時智慧局長廖承威表示,引進加速審查機制之後,可以降到二個月之內。

    本次其他修法還包括,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例如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蘋果商標來指示商家有提供蘋果手機維修服務,不會構成侵權。

    智慧局表示,未來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更具彈性及快捷,商標申請及權利人也能選擇專業的商標代理人,有助於企業商標布局及提升整體行政效能。

    首先,針對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加速審查機制方面,修法涉及商標法第19條、94條、104條,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的依據及其適用範圍。

    第二,新法明定具備商標專業能力者得充任商標代理人,並應經登錄才能執行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的管理措施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並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外界查詢。

    此外,新增過渡條文及其申請登錄的期限,明確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的工作權益。

    第三,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透過海關平台提供的照片檔案先行判斷,有必要再親赴海關進行侵權認定。

    第四,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明定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可以作為適格的商標申請人,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第五,明定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的指示性合理使用;如提供手機及通訊維修服務的廣告招牌,使用各家手機的商標來指示商家所提供服務的他人手機廠牌,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使用情形。

    智慧局表示,近年來商標申請案持續成長,連續6年每年超過10萬類以上,在現有的審查能量下,可能遲延企業獲取註冊商標的時間,影響企業商標布局,新法參考國際相關立法例,引進加速審查機制,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得敘明事實及理由,繳納加速審查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進行加速審查。

    現行商標法只要在國內有住所,就可執行商標代理業務,造成不具備商標專業者低價招攬或濫行代理,卻無法可管的困境。智慧局表示,考量到商標法案與國際接軌,為保障商標權人,需商標代理人具備一定專業能力,因而透過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可完整保障商標申請人的權益。

    另外,對於侵權案件中有關「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抗辯,因現行法個案解釋上,易生適用疑義,明定特定情形使用他人的商標,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要件,避免商標利用人動輒涉訟,影響商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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