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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費要來了!工總提課徵5大參採原則 納前期投入、不同優惠級距

    2024-03-25 16:56 / 作者 徐筱嵐
    工總理事長苗豐強。陳品佑攝
    環境部將於明(3/26)召開碳費費率審議會議,討論碳費費率方案,全國工業總會提出課徵碳費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碳費應能與國際接軌,以及課徵碳費時有5項重要參採原則,包括課徵碳費以不重覆課徵為前提、兼顧產業國際競爭力、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按達成度讓廠商享不同優惠費率,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

    環境部明日將召開第二場碳費費率審議會,要趕在3月底前端出碳費費率,工總代表159個公會,彙整產業界對本次碳費費率審議的三大意見。

    工總表示,首先,各界關心徵收碳費對於整體經濟衝擊影響,開徵碳費前,環境部應針對不同費率進行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各部門凝聚共識前,不應倉促決定碳費徵收期程與費率

    由於電價甫決定平均調幅11%,勢必推升國內物價上漲,全年CPI漲幅恐超過2%,穩定物價為政府優先要務之一,當排碳有價化,部分成本可能會轉嫁到消費端,恐引發綠色通膨疑慮,訂定費率應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影響納入考量,避免導致物價高漲,加劇通膨危機

    工總指出,碳費目前預計2025年1月1日開始徵收,環境部提出碳費徵收方式,恐有損及經濟及國際競爭力之虞,課徵碳費議題須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研商,並與產業充分溝通協調,尤其內閣520即將改組,各界未取得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

    其次,工總指出,歐盟CBAM針對產品課徵碳邊境稅,但是我國碳費機制的徵收方式,卻是針對企業組織,組織與產品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設計機制,應未雨綢繆規劃企業繳交碳費後,如何與CBAM對接抵減,加速使碳費課徵與國際規範接軌,避免業者產品出口至國外仍需繳納碳關稅,造成重複負擔情形

    同時,為了避免碳洩漏,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環境部公告之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考慮公平性原則,環境部應儘快完備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讓徵收碳費與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同時實施。

    工總建議,為了確保產業能維繫既有競爭力,並審慎控制通膨與物價穩定,提出5巷原則作為碳費審議參考,一是課徵碳費以不重覆課徵為前提,政府應避免碳定價工具疊床架屋,勿對同一排放源同時實施碳排放交易與課徵碳費。

    二是碳費設計除考量減碳功能,應兼顧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及一致性,不能因為徵收碳費導致產業喪失競爭力,國際主要競爭對手沒有徵收碳費的項目,環境部就要深入評估,不能因此喪失競爭力,如鋼鐵業冶金用煤及焦炭、水泥業石灰石,其排放量應予以免徵,避免面臨國際不公平競爭。

    三是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倫敦政經學院曾評估碳費的影響,以我國課徵碳費每噸新台幣300元推估,會減損一年GDP的0.32%以及造成物價上漲0.62%,我國若將碳費訂在歐盟近一年碳權的平均價格每噸85歐元(約新台幣2865元),會造成GDP折損4.06%以及物價上漲5.92%。

    由於課徵碳費會使碳排及用電多的產業如水泥、鋼鐵、塑化、造紙及光電產業,因成本增加而被迫減產或解僱員工,為緩和衝擊與考量企業負擔能力及國際競爭力,建議仿照新加坡逐步調整方式,開始徵收碳稅每噸新台幣約115元,碳費費率應先低後高、分階段滾動檢討

    四是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及半導體與面板顯示器等能源密集產業,經過政府鞭策早有減碳實績,未來減碳效果只會愈來愈困難,碳費墊高經營成本,不利企業永續經營。許多廠商於2005年即參與工業局(產業發展署前身)溫室氣體自願減量,進行投資設備汰換及製程改善,環境部設計碳費配套制度時,應一併考量廠商先期投入自願減量的成果

    最後,廠商須達成自主減量計畫的指定目標,才能享有優惠費率,然進行製程生產低碳化與大幅更新設備時,預期將投入鉅額資金,屆時未達成指定目標,依規定須補繳全部的差額費率,等同抹殺廠商所有減碳的努力,並不公平。環境部應設計優惠費率的妥適級距,按指定目標達成度享有不同的優惠,對廠商而言才有投入減碳足夠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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