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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春鶯能不能選立委?陸委會說話了

    2023-11-06 16:33 / 作者 李佳穎
    中華兩岸婚姻家庭服務聯盟秘書長徐春鶯昨(11/5)日舉行記者會,秀出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陳品佑攝
    消息傳出民眾黨擬將陸配徐春鶯納入不分區名單,因具有中國國籍身份而有爭議。陸委會今(11/6)日表示,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徐春鶯日前召開記者會,出示中華民國身分證及護照,表示2000年取得身分證,至今已23年。若依照陸委會說法,徐春鶯設籍已滿10年,因此應可登記參選。

    陸委會指出,陸配取得居留及定居資格由早期的「數額制」調整為「年限制」,取得身分證的年限已縮短為6年,自2009年起修法開放陸配無需申請許可即可在台工作;自開放兩岸人員往來交流至今,政府堅持以照顧「家人」之理念出發,長期編列新住民發展基金並推動各項生活輔導措施。

    陸委會強調,政府長期以來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樂見少數人妄稱「中國大陸配偶在臺灣沒有真正被認同」,藉選舉挑動族群議題,在台灣社會中進行族群分化,政府照顧新住民之政策一貫,積極協助新住民融入台灣社會,不容有心人士曲解抹煞成果。

    陸委會指出, 基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以規範涉及兩岸人民往來交流有關的權利義務事項為原則,不處理國籍等憲政層次或兩岸定位等議題,原籍中國大陸人士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該條例僅要求其註銷於中國大陸戶口登記。

    不過,陸委會也表示,僅要求註銷於中國大陸的戶口登記是為了方便其融入臺灣社會、獲得生活照料和社會福利,以及民間求職工作。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戶籍與國籍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陸委會聲明,基於平等原則,新住民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後,除有法律特別規定,既與國人同享權利保障亦承擔相同法律義務。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以政治因素主張排除法律之適用,或要求特殊待遇;甚至將應遵守之法律,扭曲為對其個人之歧視。

    陸委會表示,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有關其參政權的保障與限制,《兩岸條例》第21條考量其對於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認知之差異、希望其更融入與認識台灣社會及公共議題,故規定設籍滿10年後即可登記參選。

    陸委會指出,至於參選活動以及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等,因《兩岸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各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至於該國是否准其放棄及應如何申請,應視各該國法令之規定,非我政府得予置喙。」

    而就《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陸委會解釋,《國籍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這是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

    陸委會說明,國人是否兼具外國國籍係屬客觀事實,與政治立場無涉。無論中華民國國民兼具之外國國籍是否與我國具有外交關係、我國對該國是否給予國家承認、或僅認定其為政治實體,只要該我國國民事實上曾具備該國國籍,當事人即有依法放棄的義務。

    陸委會強調,台灣是民主法治社會,憲法及法律保障國民依法行使參政權,但權利的保障與行使並非毫無邊界。政府呼籲各界珍惜、維護台灣珍貴的民主自由體制,不應藉選舉期間透過曲解法令、概念置換、訴諸族群分化或政治意識形態,破壞法治基礎,分裂社會團結。

    陸委會表示,政府也將一如既往關懷包含陸配在內的新住民朋友,共同融入良善的臺灣社會,更期待大家能一起成長茁壯貢獻社會,成為台灣感人與溫暖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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