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林宜瑾涉嫌詐領助理費1412萬,一審被判刑7年。資料照,李政龍攝
民進黨籍台南市立法委員林宜瑾被控詐領助理費1412萬餘元,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林宜瑾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台南地院今天(7/02)下午宣判,重判林宜瑾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黃姓服務處主任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宜瑾擔任第16屆台南縣議會議員、第1、2、3屆台南市議會議員及第10、11屆立法委員任內,利用職務上機會,以虛偽不實之公費助理名冊及公費助理相關費用申請文書,詐取1412萬7388元,依法起訴,求處適當之刑。黃姓助理涉犯偽證罪起訴。
面對檢方起訴2罪名,林宜瑾均認罪,她曾發文表示,「我在偵查中明確表達認罪的立場,並在起訴前主動繳回所有相關金額。這是我應該承擔的責任,更是還給社會一個交代」,她從參與學生運動開始,到擔任28年的民意代表,每一天無不戰戰競競如履薄冰,風評有口皆碑。
林宜瑾強調,自己願意承擔錯誤,也期待未來制度面能有所調整,避免相同的案例一再發生。將來也會以更謙卑的態度面對社會與司法,盡力彌補所造成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