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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女大生家屬跨海求國賠 依台灣現行法令可行嗎?

    2020-11-24 17:59 / 作者 李英婷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被梁姓嫌犯殺害命案,女方家屬昨開記者會,透露已透過台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在台灣提出3項法律訴訟,包括要求國賠、對梁男處以極刑,不然將不惜一切代價提出引渡罪犯。台南市長黃偉哲今(11月24日)對此表示,全力配合協助家屬國賠,對於這起不幸事件覺得不捨和不忍。




     



    馬來西亞國籍鍾姓女大生的命案事件,其父母委任律師葉海量提到,在總統蔡英文承認女大生遇害是台灣當局疏忽造成,且台南警方有吃案嫌疑,再加上事後區公所緊急修復路燈照明等,這一連串的疏忽,足以構成台灣當局賠償的證據。



     





    黃偉哲表示將盡力協助受害者家屬申請國賠。(圖/資料照)



    國賠需更多證據證明因果



    法界人士指出,國賠案件有「協議先行」原則,也就是此案需由被告機關先與提告的被害家屬協議、調解,此案中可能被列為國賠機關者,應該是台南市政府,也就是台南市政府應先與家屬協議,協議不成才會進入法院訴訟程序,屆時才會由法官進行個案判斷。



    黃偉哲已釋出善意,公開表示國賠是任何在台灣生活的人都應該有的權益,小至道路不平整,大至重大刑案,市府都責無旁貸要配合。



    法界人士又指出,蔡英文所言應屬政治責任、道義關懷,與《國賠法》、《民法》上規定的因果關係、公權力失職等,恐怕並不相同。且國賠要件是因公共設施、公務員等有疏失,而造成人民生命財物受損,但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需要更多證據證明,例如案發地路燈不亮與此案是否有因果關係?警察是否真的失職未在前案就逮捕嫌犯?



    另外,依照《國賠法》針對外國人還要考量雙方是否有互惠平等原則,也就是要考量馬來西亞與台灣間過去是否有互惠經驗或未來的互惠共識,因此家屬提起國賠並不容易成功。



    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國賠?



    一、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人民損害時。

    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時。

    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誰可以請求國賠?



    原則上被害人能夠請求國賠,對被害人有法定義務請求權的人也是。若被害人死亡,請求國賠者就變成被害人支出殯葬費的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如果受害的是外國人,則須我國人在該國享有相同權利時,該國人民才能在台灣也有請求的權利。



    受害人可向誰申請國賠?



    當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或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賠。若是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權利受損時,則向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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