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廣法》三讀通過,NCC指條文「已無回溯條款」,中天案不適用。李政龍攝
立法院昨(1/30)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國家傳播通訊委員會(NCC)表示,此次通過的條文已無回溯條款,意即中天案在新條款中並不適用。國民黨立委鄭正鈐痛批,該說法是在偷換法律概念,刻意迴避行政法上明確的「從新從優」適用原則,混淆社會視聽。
《衛廣法》新版條文規定,執照遭駁回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外界多半解讀,這是在替中天新聞重返52頻道鋪路,但NCC表示,此次通過的條文「已無回溯條款」,中天案不適用。
鄭正鈐指出,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的「從新從優原則」,許可案件在程序未終結前,原則適用新法;若舊法更有利且新法未禁止,仍應從優保障當事人。
鄭正鈐表示,中天新聞台換照案目前正處於「高等行政法院更審中」,救濟程序尚未終結。只要案件仍在司法審理中,就是法律意義下的「現在進行式」。他認為,「NCC若仍企圖以既成事實排除新法適用,無異於以行政解釋凌駕法律保障,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政治性處分。」
鄭正鈐痛批,過去NCC最令人詬病之處,在於濫用行政強制力,在司法最終判決前即粗暴拔照、關台。這種「先處決、後審判」的惡劣作法,導致即便媒體日後勝訴,頻位與權益也早已遭到不可逆的損害。
鄭正鈐強調,此次修法第19條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確保「救濟實質化」。明定行政爭訟終結前,業者得依原執照繼續營運,正是要防止行政機關利用「行政拖延」達成「實質封殺」的操作空間。
針對NCC質疑「沒執照如何營運」,鄭正鈐認為,這完全是倒果為因。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本身就是最明確的制度授權。當法律明定訴訟期間媒體得繼續經營時,NCC的職責是依法發給臨時執照,而不是反過來以技術性理由,否定法律效力。
至於「頻道位置難回復」的說法,鄭正鈐批評,這更是選擇性無能。NCC過去可以一紙公文讓中天52台消失,如今法律明定主管機關負有回復義務,卻又推諉卸責?不能只會關台,不會負責。行政機關的任務是「執行法律」,而不是「編造理由拒絕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