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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城拆遷重建 政院加發6項補助獎勵

    2024-05-17 16:28 / 作者 林佳鋒
    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資料照,陳品佑攝
    行政院今(5/17)表示,為落實航空城先建後遷居民安置政策,並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依內政部土徵小組110年審查航空城區段徵收計畫案所作附帶決議,副院長鄭文燦核定6項補助獎勵,包括:家屋補助費、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房租補助費、安置住宅售價調整及未選擇政府安置方案之區外安置者協助金。

    行政院指出,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部分,針對設有戶籍、實際居住且用途為住家之建物所有權人,以建物補償費(救濟金)加計自動拆遷獎勵金之25%發給。第二,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配回安置街廓興建房屋之安置戶,完成二樓版勘驗後,可申請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以300萬元為上限。

    第三,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目前尚未搬遷之建物所有權人,於政府訂定之搬遷時限內完成搬遷,發給建物補償費(救濟金)之15%,也就是說最後一批拆遷戶,只要在期限前,也有15%的加成補償。第四,加發房租補助費,為配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至115年12月,已於111年底前完成自動搬遷者,合法建物原來為80萬,再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原來為72萬元,再加發52萬元。

    第五,安置住宅售價調降:住宅每坪售價(不含車位)調降3萬元為原則,且不設限制移轉年限。另外,小面積弱勢安置住宅差額減收:申請配售130㎡以內房型,且所領總補償費低於600萬元者,於所領總補償費與600萬元間差額,由政府負擔50%。

    最後,未選擇政府安置方案之區外安置者協助金者,包括:1、自行於區外興建房屋之協助金:於土地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109年11月9日)至115年12月止有興建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一建坪補助3萬元,並以180萬元為上限;2、自行於區外購買房屋之協助金:於土地區段徵收公告之日起(109年11月9日)至115年12月止有購買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坪補助3萬元,並以165萬元為上限。

    鄭文燦已責成交通部儘速依上述核定內容,修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安置補助救濟獎勵原則」,並據以辦理發價作業,以實質協助民眾盡快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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