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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逆轉告贏徐千晴 鄭運鵬酸一審法官: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2024-02-21 14:27 / 作者 鄭惠元
    鄭運鵬。翻攝自鄭運鵬臉書
    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與民眾黨發言人徐千晴的官司,一審原判徐千晴免賠,但今天二審判決結果逆轉,高院改判徐千晴須賠償15萬元並不得上訴。一審法官在判決書寫勸世文「離苦得樂」,當時讓鄭運鵬相當火大,他今天在臉書寫道,換他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前新竹市政府發言人徐千晴在臉書貼文,開酸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的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遭求償60萬元、在臉書刊登判決要旨等。一審認定這是個人意見表達、未貶損鄭的社會評價等理由,判徐千晴免賠。法官還在判決書裡寫道,「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

    不過,鄭運鵬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鄭有無徵才事實的查證方式簡單快速,徐千晴應該先查證再評論,徐基於虛構事實逕自做出的評論,不能算是合理評論,因此今天逆轉改判徐敗訴,須賠償15萬元,並不得上訴。

    對於判決結果,鄭運鵬今天在臉書兩度貼文回應,「高院認為民眾黨、新竹市政府的徐千晴小姐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換我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鄭運鵬也說,多年以來,辦公室主任詹嫂也很難理解他為什麼對這些涉及個人侮辱、恐嚇的發言及網路留言堅持質詢、提告和上訴。他強調,自己是期待台灣的法治對於「言論自由」在每一個個案中逐漸找到分寸和界線,不能讓國人誤以為「公眾人物就活該」、「在網路發言就無罪」、「匿名帳號就不用負責」。

    鄭運鵬表示,台灣民眾黨和柯文哲主席並沒有好好看待發言人的社會責任,以為攻擊他人可以不用查證、長相清秀就言論免責,他認為必須讓他們經由司法付出代價、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台灣政治風氣才能進步。「至於一審自以為教忠教孝的假道學可以超越證據和法律的法官見解,我希望司法院能有所檢討,這種的法律見解不是清高,是脫離法治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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