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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要求身分證不印「父母姓名」等個資敗訴定讞 法院4大認定理由曝光

    2024-05-09 21:12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律師陳宏奇和戶政事務所打官司,爭取身分證免印「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等系列個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年判他部分勝訴,免印「父母配偶姓名、役別」,但雙方上訴後出現逆轉,最高行政法院最終認定引這些資訊未逾越《戶籍法》授權,也沒有妨害個人資訊隱私權,判陳宏奇全部敗訴定讞。最高行也公布判決4大認定理由。

    全案回到一開始,陳宏奇在2021年1月21日向台北市文山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但他要求換發的身分證上不能含相片等隱私個資;戶政事務所否決他的申請,陳宏奇訴願不成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2年6月破天荒判決,戶政事務所應換發不含陳宏奇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事項的身分證給陳宏奇,其他的請求則駁回。兩造都對不利部分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曾在今年4/22舉行言詞辯論,全案於今天宣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判陳宏奇部分勝訴。侯柏青攝

    最高行政法院4大認定理由

    一、依照《戶籍法》規定,國民身分證的製發是以戶籍登記資料為基礎,截取比較重要可以辨識個人身分的部分,簡化後讓國民隨身攜帶,所以,國民身分證其實是戶籍管理制度中實體化個人資料的展現。

    合議庭解釋,依照現行法令,國民身分證是「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是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的重要基本身分證明。國民身分證各欄記載的事項全都跟個人身分關係有關,父母姓名欄能證明親子關係;配偶欄能證明夫妻關係;其他的欄位如姓名、出生日期、姓別、役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全都是基於戶籍衍生的相關權利,例如有請願、訴願、訴訟、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服兵役、考試及服公職等權利,各有法定的證明效力。

    合議庭也說,身分證也有「普及」的效力。依據《戶籍法》規定,身分證可以用來辨識個人身分,製發持用後可以通行全國各地,沒有地區限制,這是表彰國民與國家的地域關係,所有國家行政機關或機構都應該承認效力,透過記載完整資訊的身分證可以辨識個人身分,讓身分證效用及於全國。

    二、身分證上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列載的事項,要辨識的「個人身分」,不僅是「人別」而已,還包含各種「身分特徵」,讓政府機關或社會機構有需要辨識人民身分需求時,能夠透過國民身分證來辨識。

    合議庭說,為了這個用途,身分證必須具備普及性,用方便攜帶的形式記載身分資訊,好讓人民隨身攜帶及實用,因此必須記載足夠的身分資訊,以供進行識別及有可信賴性,讓公私部門均可以信賴身分證表彰的身分及所記載的身分資訊。為了達到以上目的,讓國民身分證得以發揮《戶籍法》規定的辨識身分功能,記載的項目自然應該全國統一,而且要把實用性最大化。

    合議庭也認為,此為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因為身分證上依規定印製的事項,有助於達成《戶籍法》辨識個人身分的公益目的。而根據法律沿革,為什麼身分證的格式、內容及相片都是統一規格,是因為當初立法時已經明確表明「國民身分證記載的項目及格式均應全國一致」,此舉也是內政部尊重立法者原意而依法行政的展現。

    如果政府機關及社會機構想用身分證辨識國民身分時,倘若身分證上沒有登載這些事項,可能會造成國民必須額外拿戶籍謄本等文件供承辦人核對身分,相關機關或機構也可能逕自拒絕辦理,此事顯然已經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可以運用。況且,相關條文也規定,如果有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就能夠免印相片或是用註記的方式處理。

    合議庭認為,這些規定採取的手段和想要達成的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而且也採取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小的必要手段,能有效達成「辨識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立法目的,因此不違反比例原則。

    三、根據〈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除非符合免列印的例外情形或特殊註記情形,否則必須一律列印「姓名、統一編號及條碼、出生日期、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的統一做法,沒有逾越《戶籍法》母法的授權意旨,也不會過度妨害個人資訊隱私權而違反比例原則。

    四、原審北高行判決的審查標準,沒有區辨〈國民身分證管理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就逕自認定該管理辦法列載的「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及役別」等項目,不符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資訊隱私權並違反比例原則而拒絕適用,因此判決陳宏奇一部分勝訴,准許文山戶政事務所發給陳宏奇免印「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身分證。該一部勝訴判決,顯有「適用法令不當」的違法情形。

    合議庭綜合審酌後認定,文山戶政事務所上訴要求廢棄原判決有理由,基於原審所確定的事實,合議庭自為判決駁回陳宏奇之訴。此外,陳宏奇要求核發免印「相片、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及戶籍地址」的原審敗訴部分,合議庭認為,這部分原審判決沒有違誤,陳宏奇上訴要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駁回他的上訴。全案就此定讞。

    本案承審庭為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合議庭審判長為王碧芳、法官李玉卿、侯志融、鍾啟煒及王俊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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