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是一年之中,華人團聚的重要日子,也是辛苦了一整年的上班族,最期待的長假時光。但是,卻有不少人,春節得上班。
春節上班,薪資該怎麼算?公司強迫加班,怎麼辦?本文訪問參與超過300起勞資調解會議、服務於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的林名哲先生,替廣大勞工解答。
勞工所做的事情,跟勞動契約提供的主要勞務顯然不同,或不相關,在法律上稱為值日(夜),俗稱值班。這種情形下,勞務提供密度通常比較小,也就是工作比較輕鬆、簡單。
例如,在工廠上班的小玉,白天主要工作是待在產線作業;晚上則必須輪流和同事值班,看守工廠,避免緊急情況或意外發生。
實務上,公司多半會給予勞工一筆值班津貼。法律上,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津貼應該如何計算。
國定假日到工作單位上班,且所做的事情,和平常工作內容相同。例如,春節期間,醫院急診室也要有醫療人員上班。
農曆春節期間,勞基法明文規定的國定假日,是除夕到初三。換言之,在這段期間,原則上要放假。
狀況1:加班
雇主要求你加班,你同意(注意,重點是你同意),則雇主須提供加班費或補休。
狀況2:國定假日調移
國定假日調移,意思是把國定假日應放的假,移到別天放。比如,過年是百貨公司旺季,就採取這種作法,俗稱排休,前提是必須經過勞工同意。原則是全年度休假天數,等於國定假日應放假天數。
服務業多半採排休制,每月排休八天,把國定假日全年應休假天數,分散到每月排休天數中。這樣的情況,薪資計算方式,和一般上班日相同。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也就是國定假日加班,雇主需提供「比平常薪水多一倍」的加班費。
此外,依據勞委會所做的函釋,只要國定假日加班,就算只上班1小時,雇主仍必須給予勞工一整天(8小時)的薪水。如果超過8小時,超過的時間,必須另外給付1.33倍的薪水。
實務上常碰到的問題是:勞工非自願加班,但受迫於公司壓力,還是去上班。
表面上看起來,勞工同意加班。事後,勞資調解現場,勞工難以證明自己是非自願加班。怎麼辦?
勞工可以留下信件或對話紀錄,當作證據,證明不同意。比如公司發信,或主管在LINE群組叫大家春節一定要到。如果勞工回信、回訊息表示不願意,可以當作不願意加班的證據。
經過查證,如果國定假日加班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屬實,勞動局將對公司罰錢。
勞基法第32條之1明文規定,加班後,如果勞工同意,得以補休替代加班費。重點在於,每一次加班事實發生後,員工都有新的選擇權,可以「自由選擇」要領加班費或補休。
如果公司在勞工剛到職時,請勞工簽「加班只能換補休」的合約,即使勞工簽名,該合約也不具法律效果。
此外,到了年終,如果補休時數沒休完,仍然必需換算成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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