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月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其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但實際運作過程中,部分集管團體缺乏內部控制制度,致未能有效運作,發生弊端,且集管團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令解散後,現行條文就管理契約終止始點之規範,影響會員權益及授權市場秩序等,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提出修法。
為建構優質授權環境,立法院今在院會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及連任限制,使董、監事人員得以輪替,避免萬年董、監事之弊端。同時針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使用報酬應設專戶儲存,確保集管團體能以合理、審慎、適當及透明方式執行業務。
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包括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及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並得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之董事、監察人等,對於集管團體有違法情節重大之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法分配使用報酬且未改正時,專責機關可廢止許可設立,淘汰管理不善之集管團體。
另外,三讀條文也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的公眾諮詢機制,申請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使利用人表達意見,且可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是否許可設立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