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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翻修《選罷法》117條 涉黑者不得提名、參選人「搓圓仔湯」政黨連坐處分

  • 更新2022/12/15 12:01
  • 發布2022/12/15 11:52
  • 作者/ 李英婷

行政院會今(12月15日)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曾犯國安犯罪、黑金槍毒、賄選、重罪重刑等4大類罪刑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而「搓圓仔湯」除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外,對推薦的政黨也將處以連坐處罰。本此也考量美國2020年總統大選深受假影片之害,為防止類似事件在台灣發生衝擊選情,草案增訂「深度偽造」條款,讓當事人可以據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提告。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如能順利於下會期完成三讀修法,2024年大選即能適用。

行政院會通過《選罷法》共117條法令修法。廖瑞祥攝

行政院會今通過內政部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發言人羅秉成在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裁示,雖然鼓勵更生人更生,但對於掌握公權力、公共資源、監督或制衡政府的權力跟職務,所要求的尊嚴、信賴跟名譽,人民期待有更高的資格及標準,若不能加以防止將使人民失望,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相關調整修正。

納「排黑條款」

本次大動作修正共計117條法令。在《選罷法》部分,針對候選人消極資格,增列違反《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國安相關犯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另外包含《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黑金槍毒」的嚴重犯罪行為,也都增列進條文中,另外包含曾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之罪、並經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以及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的重罪重刑也限制參選,以防止這些人員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而影響國家安全。

提名曾犯賄選者 政黨連坐處分

而曾犯「搓圓仔湯」、賄選、包攬賄選,地方議會民意機關正、副首長選舉行賄、受賄,及各政黨的黨內初選賄選行為,也限制登記參選,以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藉選舉取得公職候選人身分。

為避免境外勢力介入選舉,除增列不得參選的條件外,《選罷法》也增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接受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並應留存委託刊播之完整紀錄。

增設「深偽影音」條款

同時,為遏止有心人士於選舉罷免期間惡意散布,以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等為對象,製作「深偽影音」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內政部此次修法特別增列「深偽影音即時處置規範」,明定自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候選人等可以檢附警察機關的鑑識資料,協請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業者於2日內停播、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該影音,並對散播深偽影音犯選舉誹謗罪者加重處罰。

提高選舉賭盤罰金

此外,每逢選舉必熱議的選舉賭盤,由於過往刑度甚低,此次修法也增列選舉、罷免的賭博罪,未來若經營選舉賭盤遭逮,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賭博者,也會面臨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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