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國家的法庭片常有這麼一個畫面,數名國民坐在法院一旁、和法官分開坐,在聽得法官訊問後,由這群國...
歐美國家的法庭片常有這麼一個畫面,數名國民坐在法院一旁、和法官分開坐,在聽得法官訊問後,由這群國民表決認定被告是有罪或無罪,這就是「陪審制」。
然而,我國目前推行的「國民法官」並不是這樣的制度。依司法院送交立法院的草案,只要年滿23歲且非排除適用的對象,就有機會參與司法審判。檢辯雙方會從被通知報到的國民之中,挑選出6位國民法官。這6人將與3名法官一起對案件進行事實認定及量刑。
而適用審理的案件?依草案規定,凡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的案件,都為國民法官審理的範圍。至於如何作成判決?採「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得在包含1位法官在內的6人投下贊成票,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雖然可以看出司法院極力地想使司法更貼近人民,但草案卻仍存在些許不足。本文專訪支持陪審制的義謙法律事務所律師尤伯祥,以及支持參審制的謙信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宜光,談談彼此間存在的是「歧見」,抑或「誤會」?
歐美國家實行「陪審制」,陪審員與法官分別坐位。(圖/William Ternay,flicker)
支持參審制對「陪審制」的三質疑
一、陪審團判決後不得上訴?被告若被判有罪,該如何救濟?
尤伯祥直言是「誤會」!「不對等上訴」確實是美國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制度,被告受有罪判決得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對無罪判決不得上訴。唯一例外,陪審團判決有罪,但法官推翻作出無罪判決,檢察官得以上訴。但,台灣目前不論是陪審或參審的改革草案,都沒有限制檢察官和被告的上訴權。兩制同樣規定,上訴審要高度尊重一審判決,因是人民參與的判決,原則上不可翻掉。
二、陪審團判決採「一致決」,導致無罪比例增高?
尤伯祥也稱是「誤會」!難道同一件刑事案件,在參審判有罪,到了陪審就會變成無罪?這種思考邏輯很跳躍,因預設了參審法庭採「三分之二多數決」判有罪一定是正確,而陪審採「一致決」判無罪就是錯。為何不反過來說,其實一致決較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當檢察官舉證不能說服所有參與審判的國民達到「無合理可疑」的程度,就是證據不足,判無罪才是對的。
尤伯祥指出,所有審判都是事後憑證據判斷,沒有一個科學的驗證方法,可在審判前判定兩制度孰優孰劣,只有上帝才知道真相是什麼。因此,最該思考的方向是,哪一個制度較能夠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又哪一個制度在證據把關比較嚴謹、定罪門檻比較高?
三、陪審團因法律知識不高而影響判決?
「不會!」尤伯祥舉例說明,在美國處理一些高科技案,因涉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等專業知識,在挑選陪審員時會有特別資格,但從沒要求參與審判前,國民須先進修科技法、智慧財產法等。
尤伯祥表示,其實絕大多數刑事案,最有爭議的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法庭中95%以上案件爭執都是被告有沒有做這件事,或有沒有故意、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都是「事實問題」。因此,只要法官把法律規則講清楚,陪審團就能做好工作;且並非法官在「陪審制」不重要,只是用不同方式發揮作用。
參審制以位置圖判別,國民與法官坐位並列,遭疑如何避免「權威效應」。(圖/司法院官網)
陪審制對「參審制」的詬病:如何避免「權威效應」?
參審制的基本精神,法官與國民是「橫向」結構關係,引發質疑恐有「權威效應」。尤其彰顯在兩處,一是「中間討論」,由法官「帶著」國民共同討論事證,如何確保國民的聲音不會就此消失?另一是「終局評議」,3位法官和6位國民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或無罪、甚至量刑,缺乏法律專業的國民如何能獨立決定,而不受法官影響?
對此,支持參審制的李宜光也坦言,依司法院草案,「或多或少」會有權威效應的問題。日本曾進行「裁判員制」十週年檢討,提到法官漸漸熟悉新制度後,會在評議過程出現「老師指導學生」之方式。久而久之,變成法官為了案件順利,以其地位及專業引導裁判員進行事證辯讀,而裁判員非法律專業,會不自覺地倒向法官,而導致人民聲音在合審過程中慢慢消失。
依司法院草案,終局評議採取「秘密評議」,國民法官更易受牽制,繼而參審員的評議結果,正是法官想要的結果,等於回到職業法官審判,參審員淪為背書;結果多年後重新檢討,大家反而質疑為什麼要花那麼多錢找來國民法官?「國民法官變成是花瓶,繼而又回到現行制度,我擔心的是這個問題。」
因此,李宜光提出「分別評議」的建議,保留國民及法官「共同審議」的參審精神,但在終局評議時,國民和法官各自帶開表決,再統計最終票數;而中間討論制度,限定只有國民法官要求才可召開,以程序減弱法官的影響力,而降低對「權威效應」的憂心。但,該建議被司法院以「法官難寫判決書」而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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